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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洪山區創投風投高質量發展獎勵補貼有關政策整理如下,武漢市洪山區的企業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歡迎致電咨詢。
政策咨詢熱線:18709834578(v同)
一、促進創投風投機構聚集發展的十條措施(創投機構十條)
(一)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落戶
鼓勵創投風投機構在洪山區集聚發展,引進一批投資規模大、管理規范、影響力強的創投風投機構。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洪山區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實繳注冊資本(實繳出資金額)在3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實繳注冊資本(實繳出資金額)的2%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洪山區,且資金托管賬戶設在武漢市的股權投資基金,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冊且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含)以上,按照實繳注冊資本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冊且實際出資金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按照實際募資金額的0.5%給予其管理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本政策施行前已在洪山區注冊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對新增實繳注冊資本、新增實繳出資金額的部分按照本條政策給予獎勵。
(二)為創投風投機構發展提供辦公場地支持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結合機構需求及實際情況,優先為其免費提供辦公場所;因業務發展需要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照購房價格的5%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10年內不得對外租售;對未享受免費辦公用房的股權投資機構租賃辦公場地的,3年內每年給予不低于50%的辦公用房租金減免,單個機構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享受本條政策支持的辦公場地,不得進行轉租。
(三)對投資區內企業的股權投資機構給予獎勵支持
對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洪山區內“965”產業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本政策實施后,自投資劃款之日起滿一年的,按照實際投資金額的2%給予其管理機構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僅限首次投資),每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每年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引導創投風投機構投早投小,支持區域內中小科技企業成長
支持創投風投機構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力度。對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洪山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本政策實施后,自投資劃款之日起滿兩年的,按照實際投資金額的15%給予其管理機構獎勵,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僅限首次投資),每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每年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洪山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本政策實施后,投資洪山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兩年后、五年內實際發生投資損失的,按照項目首輪投資實際損失金額的20%給予補貼,每個項目最高補貼300萬元,每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每年最高補貼600萬元。
(五)拓寬股權投資基金募資渠道,支持設立二級市場基金和并購基金
鼓勵各類養老金、保險資金、銀行理財子公司等長期資本依法依規擴大權益投資,與優質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政府引導基金等合作成立母子基金,加大對洪山區企業的股權投資力度。支持創業投資機構創新募資手段,通過發行創投債、預期分紅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形成市場化、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鼓勵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并購基金,鼓勵現有母基金引入二級市場基金策略(S策略),面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項目受讓二手份額或者股權,拓寬股權投資退出方式。按照S基金在洪山區實際投資金額的1%對其管理人給予獎勵,每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累計獎勵不超過1000萬元。
支持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爭取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二手份額轉讓交易試點,形成報價、登記、托管、交易、結算、退出環節,提高基金份額轉讓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動性,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與區域性股權市場融合發展,助力金融與產業資本循環暢通。
支持武漢股權托管交易中心與份額轉讓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完善基金份額估值、盡職調查、咨詢等方面的標準化服務體系,為股權份額轉讓市場提供專業、高效的服務。
(六)吸引股權投資基金在洪山區退出
吸引股權投資基金在洪山區退出。對股權投資基金上一完整會計年度獲得項目退出的,按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5%對其管理機構給予獎勵,補貼金額不超過該股權投資基金在洪山區年度相關經濟指標核算。
(七)打造區域股權投資聚集發展基地,建設區域股權投融資綜合服務平臺
聚焦發展物理空間載體,在洪山區打造各具特色、不同層面的股權投資機構聚集、股權投資氛圍濃厚、股權投資業務活躍的特色發展示范基地或資本服務示范基地。示范基地須為入駐的股權投資機構提供免費辦公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不得轉租)。同時滿足實際入駐辦公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不少于3家、入駐股權投資基金的實繳規模不低于5億元,或者入駐股權投資基金的實繳規模不低于10億元。
對于符合條件的示范基地,需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若達標對其運營主體給予每年180萬元的運營補貼,累計不超過3年且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用于基地開展日常管理、宣傳接待、培訓活動、融資路演等,以及為創投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全程幫辦代辦注冊落地、銀行托管對接、登記備案輔導等。
依托企業信息化平臺,開發股權投融資服務專區,建立覆蓋全區的股權投融資綜合服務系統,為洪山區具有股權融資意愿的企業和在洪山區展業的股權投資機構提供股權融資線上對接等一體化金融服務。
對接入平臺的股權投資機構提供企業和項目推薦、獎勵補貼資金線上申報等綜合服務。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對洪山區股權投資機構開展“名單制”監管,加強登記備案引導、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
加強各部門的信息、數據對接,定期發布產業和金融等支持政策、重點企業和重大項目信息、創新創業企業和項目信息、全區股權投資情況等。
(八)創建洪山創投協會,建立機構與項目常態化對接機制,支持創投風投品牌建設、創投活動開展
構建區域創投行業生態,活躍區域創投氛圍。以創投風投機構、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為基礎創建洪山創投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發展壯大創投隊伍,協調行業信息共享,加強行業交流互動,推動投貸聯動業務,拓寬企業融資渠道,支持創新創業行業發展,服務洪山區經濟高質量發展。
搭建形式多樣的經常性路演對接平臺。建立區域優質企業信息資源庫,定期開展常態化路演對接活動及建設具有自身特色優勢的項目路演平臺。積極發揮洪山區創投行業協會及產業聯盟的作用,鼓勵洪山區實體企業積極參加路演,吸引區外項目到洪山區路演。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蹤對接機制,推動資本與科研成果耦合,發現潛在市場價值,實現“創投風投+創新創業”協同互動。
支持北京、上海、深圳交易所湖北基地或中部基地及股權投資行業協會、行業研究機構等機構,在洪山區舉辦行業培訓、項目路演、上市輔導等活動,加強具有股權投資需求的企業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線下對接。對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區政府備案,與市、區聯合舉辦的活動,按照每場活動實際支出的50%給予補貼,每家機構每年累計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九)壯大政府產業基金規模
力爭在未來五年內,將洪山區政府投資產業基金總規模擴充至50億元,首期10億元,圍繞區域主導戰略新興產業方向,撬動總規模達100億元以上的基金落戶洪山區。
爭取國家級和省、市級政府引導基金支持,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共同設立母、子基金,重點產業基金,專項子基金等,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開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各類股權投資。
允許政府產業基金從出資的母、子基金和項目中分階段適當讓利退出,對于引入產業多、投資進度快、超額收益可觀、投資項目上市的基金在清算退出時,政府產業基金出資部分的超額收益,可按照相關管理辦法讓渡給社會資本、股權投資機構管理團隊。
(十)鼓勵國有創投企業參與股權投資
鼓勵區域國有創投企業,依法依規按市場化原則積極出資或發起設立創投基金。深入探索洪山區國有創投企業與知名創投風投機構的創新合作模式,吸引國內頭部機構“走進來”,培育優質本土創投機構“走出去”。
二、吸聚培養創投風投人才的十條措施(創投人才十條)
(十一)創投風投高管人才從業獎勵
鼓勵創投風投機構高管人員落戶發展,支持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申報武漢市“千企萬人”支持計劃企業名錄,按照“千企萬人”政策給予補貼。
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連續在洪山區從業滿一年,依法在洪山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其年工薪收入8%的比例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高管在洪山區內購買自用住宅的,結合區人才政策給予支持。
(十二)鼓勵金融從業人員提升職業素質
對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在洪山區創投風投機構或金融系統全職從業滿兩年,依法在洪山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按照每人2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十三)加強創投人才招商貢獻激勵
鼓勵“創投大使”及創投機構核心人員將投資或服務的區外優質企業引入洪山區。對股權投資機構或聘任的“創投大使”,通過項目資源重組、并購、分拆等方式,將符合洪山區“965”產業重點發展方向的法人企業總部、優質項目等投資標的遷入洪山區,經相關產業鏈牽頭部門認定符合穩鏈、補鏈、延鏈、強鏈等要求的,按照實際股權投資金額的2%給予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獎勵并由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全額獎勵給其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十四)組建創投高端人才庫
建立創投高端人才智庫,集聚國內外股權投資領域高端人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洪山區金融產業發展提供人才培養、決策咨詢等服務。對股權投資機構高管或在洪山區具有成功投資經歷的基金管理機構高管,經評審符合條件的,可比照市重點產業優秀人才享受有關政策支持。
(十五)優選創投人才作為“創投大使”
吸納創投人才,賦能區域產業招商,對于具有產業招商資源或區內招商有重大貢獻者,聘請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創投大使”。每年擇優評選若干名“優秀創投大使”進行表彰通報。
(十六)設立股權投資優秀團隊獎
采取單位推薦、集中申報、專家評審方式,結合上年度對洪山區經濟發展貢獻度、投資項目數量、投資金額、首投項目數量等情況,對排名前十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團隊和個人頒發獎勵證書。
(十七)加強創投人才文關懷與生活保障
對于符合條件的新設立或新遷入創投風投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近3年內累計對洪山區企業股權投資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創投風投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創投大使”,在子女入學、社會保險、醫療服務、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優質的服務保障。
(十八)聘任創投人才擔任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顧問”
對創投機構及創投服務機構相關負責人,根據個人專業情況及區域貢獻情況,擇優推薦聘任為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顧問”。
(十九)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與高校合作,加強對金融人才的培養引進
鼓勵區域創投風投機構與高校合作,認定一批區級金融人才培養、引進、共享的實踐基地,形成校企協同培養高素質金融人才的聯動機制,吸引知名高校的優秀大學生能夠在創投風投機構實習、留用。
(二十)支持區屬國有創投機構建立跟投機制、容錯機制,試點混合所有制改革,吸納優秀人才
支持區屬國有創投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建立完善的薪酬機制、跟投機制和容錯機制,更好的吸納優質人才,服務區域創投行業發展。
鼓勵國有創投機構引進戰略投資者,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權結構,探索與市場相匹配的薪酬體系和員工持股、員工跟投制度,對于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問題,在無重大違規違紀的情況下,原則上給予免責;對于國有創投機構管理政府引導基金及市場化基金,按照規范化程序運作,設定適當容錯機制,虧損在一定幅度范圍內的給予免責。
三、附則
(一)本政策所指創投風投機構是指對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待其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非證券類股權投資企業。
(二)本政策所指創投風投機構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報送基本情況,未經登記、備案,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或“基金”字樣或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本政策所適用的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和統計核算均在洪山區并接入市級股權投融資綜合服務平臺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含公司制、合伙制基金),鼓勵股權投資基金在洪山區銀行分支機構開立托管賬戶。本政策所適用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和統計核算均在洪山區并接入市級股權投融資綜合服務平臺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含公司制、合伙制管理機構)。
(四)為鼓勵創投風投機構落戶洪山,政策發布當年內新設立或新遷入洪山區的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亦可適用本政策第一條。為鼓勵創投風投機構加大對洪山投資力度,政策發布當年以增資擴股方式投資洪山區企業的創投風投機構,亦可適用本政策第三條或第四條,且須滿足相應條款獎勵標準。
(五)本政策第一條措施的獎勵資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兌付;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措施中,區政府引導基金、區屬國有控股企業出資部分不享受獎勵。
(六)本政策第三條、第四條措施與本政策第六條措施不能同時享受。
(七)本政策所稱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是指企業的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和統計核算均在洪山區且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和《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條件,具體如下:
1.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2.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3.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4.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八)本政策所適用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九)本政策所適用的“創投大使”是指由洪山區政府指定機構或單位聘請并頒發相應“創投大使”聘書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
(十)本政策兌現每年申請一次,由區金融辦每年定期發布申報指南。兌現時采取“就高不重復”原則,同一主體不得就相同事項申請不同獎勵、補貼等資金。申請企業獲得本政策獎勵或補貼的涉稅開支由企業或者個人承擔。
(十一)申請機構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政策支持資格,若政策支持已兌現,須退回已支持資金,造成重大損失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本政策規定的創投風投機構如存在以下情況:在基金業協會公布的誠信公示信息中,存在未整改的不良誠信記錄;或者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則不適用本政策規定的各項補貼和獎勵措施,已獲得獎勵或補貼的,需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