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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漢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類型、補貼等內容如下,武漢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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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武漢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根據《武漢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武漢市科技計劃體系改革優化方案》設立武漢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和加強基金項目管理,根據《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項目是武漢市科技計劃體系的組成部分,立足加強學科建設,培養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支持科技人員圍繞基礎性、前瞻性科學問題開展戰略導向的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推進自由探索與市場需求相結合的研發創新,服務武漢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三條 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為市財政預算撥款。推動構建多元化投入渠道,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資(捐資)支持武漢市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工作。
第四條 武漢市科技創新局(以下簡稱市科創局)是基金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基金項目申報指南、評審立項、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組建武漢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第二章 項目設置
第五條 基金項目主要包括:特區計劃、探索計劃(晨光計劃)、聚力計劃等類型。市科創局可根據工作需要調整項目類型或設立其他專項基金項目,每年組織實施的項目類型以年度申報通知為準,資助標準和立項數量根據年度預算并結合當年申報評審情況確定。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一)特區計劃主要選擇我市部分重點高校院所開展“基礎研究特區”試點,校地共同出資,對優勢學科、重點團隊“雙鎖定”,給予3-5年持續穩定支持,培育一批高水平科研人才團隊。鼓勵人才團隊瞄準科技前沿與原始創新,開展戰略導向的應用基礎研究,產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
(二)探索計劃(晨光計劃)主要支持高校院所、醫療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將自由探索與地方產業發展相結合,鼓勵青年科技人才圍繞光電子信息、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生命健康、數字經濟、量子信息等我市重點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中的科學問題,自主選題、自由探索,開展前沿導向的應用基礎研究。
(三)聚力計劃是市科創局與企業、行業主管部門等共同出資設立的聯合基金項目。主要支持研發關鍵共性技術、攻克行業技術難題與解決企業實際需求的應用基礎研究。
第三章 特區計劃
第六條 特區計劃支持對象:
(一)在漢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建有國家級創新平臺的高水平科研機構。
(二)入選湖北省屬高校一流學科重點建設學科,且建有國家級創新平臺的省屬、市屬高校。
第七條 特區計劃分批次開展試點,由市科創局研究提出試點單位建議名單,經集體決策、公示后,確定試點單位。每年給予試點單位500萬元-1000萬元的穩定支持,試點單位原則上按照不低于1:1.5的比例給予配套。
第八條 在每個試點期內,試點單位可以擇優遴選3-5個優勢學科及其重點團隊給予穩定、持續支持。試點單位應編制特區計劃穩定支持建設方案,包括優勢學科名稱及重點團隊、基礎條件、建設目標、主要任務、預期成果、經費使用計劃等,報市科創局備案。備案的學科及團隊一般不做調整,如確需調整的,報市科創局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九條 試點單位圍繞建設方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項目遴選機制,自主提出、確定研究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為在職科技人員),單個項目支持額度由試點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100萬元,可在試點期內連續支持。
第十條 試點單位每年向市科創局提交特區計劃支持學科研究項目清單及項目申報書。市科創局對試點單位項目申報書進行審核,經集體決策、公示后,下達立項計劃。簡化特區計劃項目立項管理,將項目申報書直接作為項目立項后的任務書。
第四章 探索計劃(晨光計劃)
第十一條探索計劃(晨光計劃)申報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是在武漢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院所(特區計劃已支持的學科不重復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具備較好基礎研究能力的單位,原則上應建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有R&D支出與技術合同成交額登記,具備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所必需的條件和設施。
(二)項目申請人原則上應當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職稱(原則上男性不超過35周歲,女性不超過40周歲,年齡計算時間以申報項目當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應具備承擔科研課題研究的能力,且是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
第十二條 探索計劃(晨光計劃)采取推薦申報、評審立項的形式實施。單個項目支持額度原則上為10萬元。根據工作需要,市科創局可以調整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 市科創局根據上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最近一個年度R&D支出等情況,結合創新平臺建設,綜合確定高校院所、醫療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單位項目推薦指標。
第十四條 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項目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和合法性負責。已獲得國家、省級財政資助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有在研未結題的市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同一申請人當年申報市科技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1項。同一申請人僅限資助一次。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要求,負責對申請人的資質和條件、申請資助項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基本科研條件的可靠性等進行審核,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推薦,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送市科創局。
第十六條 市科創局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審查、評審,經集體決策、公示后,下達立項文件。簡化項目立項管理,項目申報書直接作為項目立項后的任務書。
第五章 聚力計劃
第十七條 聚力計劃聯合單位申報對象:
(一)在武漢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企業,建有研發平臺,具有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活動的科技人員、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所需的條件、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和制度。
(二)各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創新主體。
第十八條 市科創局每年向社會公開征集、確定聚力計劃聯合單位,并共同提出、發布年度聚力計劃聯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公開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市科創局根據聯合單位投入經費,原則上按不低于1:3比例,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給予支持。聯合基金項目單個支持額度原則上不低于20萬元。可根據聯合單位要求或科研攻關的實際需要,通過簽訂協議明確出資規模、出資比例、項目類型、資助范圍、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資金管理等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漢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具備承擔聯合基金項目條件的各類創新主體,應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項目申報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和合法性負責。項目申請人應為項目申請單位在職科技人員。
第二十條 市科創局對項目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項目,會同聯合單位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評審。
第二十一條 市科創局會同聯合單位根據聯合基金項目資金規模、評審結果,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其中聯合單位為企業或其他創新主體的,聯合單位及其附屬單位承擔的項目數量和經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立項總數量和總經費的40%;聯合單位為各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則不受限制。經市科創局集體決策、公示后,由市科創局下達立項計劃。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項目任務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六章 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督和管理,為項目負責人提供從事項目研究必需的實驗設施、充足的研究時間等支撐保障條件。每年4月底前,項目承擔單位編寫本單位上年度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并報市科創局備案。年度執行報告主要包括項目總體進展情況、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已取得的成果、經費使用情況、項目變更與終止情況、結題驗收情況和存在問題等內容。市科創局可以自行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采用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對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績效評估。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負責人變更、項目延期、終止等重大事項,按照《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特區計劃、探索計劃(晨光計劃)項目執行到期后,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書的考核指標,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市科創局備案,市科創局根據需要對驗收項目進行抽查。聚力計劃項目執行到期后,市科創局會同聯合單位根據項目任務書進行驗收,研究成果原則上要形成專利或產品。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應及時向市科創局報告。項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有義務將研究成果優先在漢轉化。
第二十五條 基金項目形成的有關論文、專著、研究報告、軟件、專利及獲獎、成果報道等,均應注明武漢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類型、項目名稱及項目編號,英文為“Support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Wuhan”(其他語種參照翻譯)。
第七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基金項目經費使用與管理應符合武漢市科技研發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并接受相關審計、監督。特區計劃、探索計劃(晨光計劃)項目經費一次性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聚力計劃項目在任務書簽訂后,項目經費原則上由聯合單位、市科創局分別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基金項目應按要求納入R&D費用統計范圍。
第二十七條 基金項目經費實行“包干制+負面清單”。實行包干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無需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技倫理和科研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項目研究工作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制訂項目經費使用包干制管理辦法,并報市科創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賦予特區計劃試點單位充分科研自主權,支持自由選題、自行組織,在科研組織模式和管理體制機制上給予充分改革探索空間。市科創局每3年對試點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基金項目在申報、立項、實施、驗收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存在弄虛作假、違規使用資金、未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接受監督檢查或出現有關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違規等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武漢市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研發資金管理辦法》(武科規〔2022〕8號)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由市科創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