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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綿陽市出臺了《綿陽市專利商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支持綿陽市知識產權保護、轉化、和公共服務,知識產權單項補貼高達100萬元。
《辦法》明確了“專項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納入每年市財政預算,主要用于促進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知識產權綜合能力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建設等”。同時對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補助條件、范圍和標準,對知識產權補助、獎勵及項目的申報、審批、監(jiān)督管理作出相關規(guī)定。
新實施的《辦法》資助重點由鼓勵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轉向促進知識產權運用保護,在全省率先全面取消授權專利資助,更加注重知識產權的高質量運用在經濟建設中所發(fā)揮的重要作用;同時資助范圍由單一的專利資助與獎勵,向含括商標、地理標志、品牌培育建設等知識產權方面發(fā)散;并且資助對象由知識產權權利人向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人才培養(yǎng)等方面多維度拓展;為配套《辦法》實施,綿陽市上線運行綿陽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系統,方便創(chuàng)新主體快捷辦理相關資助事宜。
綿陽市專利商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級專利商標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嚴格貫徹落實國、省知識產權強國、強省建設部署,高標準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示范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綿陽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三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納入每年市財政預算,主要用于促進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知識產權綜合能力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建設等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擇優(yōu)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不重復資助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共同管理。
第六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是專項資金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決算;組織對專項資金申報項目的審核,并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七條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監(jiān)管部門,主要職責是會同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審核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并及時下達和撥付資金;會同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章范圍與標準
第八條促進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資助
(一)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yōu)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的資助。
(二)企業(yè)通過專利實施許可、專利權轉讓的方式,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獲得專利技術,并用于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guī)模和產值的,給予企業(yè)許可費、轉讓費10%的資助,同一企業(yè)當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三)開展高價值專利育成中心建設,新型研發(fā)機構、高能級創(chuàng)新平臺知識產權服務,高價值專利實施及產業(yè)化,知識產權強企培育,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和能力建設,品牌培育推廣,地理標志產業(yè)促進工程,知識產權領域創(chuàng)新改革等促進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主體發(fā)展項目,采用申報、專家評審方式確定具體支持項目,一次性給予項目單位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四)開展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的知識產權評議、產業(yè)知識產權聯盟建設、專利導航、專利數據和信息開發(fā)利用、促進知識產權發(fā)展研究等項目,給予項目單位不超過20萬元的資助。
(五)對運用地理標志且年度產品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經評審給予地理標志運用人不超過10萬元的資助。每個地理標志運用人只資助一次。
(六)對運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獲得銀行貸款的企業(yè),對其按照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貸款利息額的40%給予貼息資助,同一企業(yè)當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15萬元。
(七)對參加專利保險的企業(yè),對其按照購買險種實際支出保費的60%給予保費補貼,同一企業(yè)當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八)對采取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方式獲得銀行貸款并參加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的企業(yè),對其按照購買險種實際支出保費的50%給予保費補貼,同一企業(yè)當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九)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活動進行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企業(yè),對其按照知識產權價值評估費的50%給予資助,同一企業(yè)當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
(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按照發(fā)行規(guī)模的3.5%,給予企業(yè)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補貼。
第九條知識產權綜合能力提升資助
(一)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事業(yè)單位,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國家知識產權優(yōu)勢企事業(yè)單位,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對認定的四川省知識產權強企,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二)對通過《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29490)認證的企業(yè),通過《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33251)認證的高校,通過《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guī)范》(GB/T33250)認證的科研單位,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實際發(fā)生認證費用的資助。
第十條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資助
(一)對主動開展維權,解決專利、商標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勝訴并已生效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單位或個人維權代理費30%的資助,每件案件最高資助不超過10萬元,同一單位當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維權案例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一次性給予企業(yè)或個人20萬元資助;列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或四川省知識產權局典型知識產權案例的,一次性給予企業(yè)或個人10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促進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建設資助
(一)經國、省、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新認定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知識產權運營平臺、知識產權培訓平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一次性分別給予平臺(網點)運營機構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資助。
(二)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的新辦專利代理機構,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開辦扶持資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的知識產權品牌服務機構,一次性給予5萬元資助。
(三)支持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對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連續(xù)繳納社保滿2年,取得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分別給予每人1000元、5000元、10000元的資助,同一個人同一職稱等級只給予一次資助。
(四)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引入、培養(yǎng)的執(zhí)業(yè)專利代理師,在我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工作且在我市連續(xù)繳納社保滿2年的,給予每人5000元的資助。同一專利代理師只給予一次資助。
(五)支持開展知識產權普及教育工作,對列入國家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試點學校的中小學校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5萬元的資助;對省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普及教育試點學校一次性給予3萬元的資助。
第四章申報及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每年依據本辦法制定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集中申報,凡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資助對象,均可按照本辦法及項目申報指南向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項目進行審查,對審查通過的項目,編制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市財政局對年度專項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初審后,按程序報批后,下達和撥付資金。
第十四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按每年市財政局預算編制要求,將下一年度專項資金需求預算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復核匯總后,納入年度專項預算編制,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執(zhí)行。
第五章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年度專項資金需求預算時,應按要求提交明確、具體、一定時期可實現的績效目標,并以細化、量化的績效指標予以描述。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審核,在批復專項資金年初預算時,應將績效目標同步批復。
第十七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按照要求每年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將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時,要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的政策依據、政策目標、資金用途等方面開展事前績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取消、調整、整合或繼續(xù)執(zhí)行的依據。
第六章監(jiān)督問責
第十九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單位收到相關款項后,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在專項資金申請、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和挪用、截留、侵占或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等行為的,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全額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按規(guī)定上繳市財政,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財政資金扶持申請,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制定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xxx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綿陽市財政局、綿陽市科學技術和知識產權局印發(fā)的《綿陽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綿財規(guī)〔201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