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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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如何申報認定?本文整理了有關申報內容,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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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服務大眾創新創業、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創業企業和創業團隊,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二、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省級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湖北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2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孵化場地租賃期應不少于5個年度,且申請認定時場地續租期應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3個的資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資服務對接能力,簽約合作協議的投融資機構3家以上;
5.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其中,接受創業服務能力相關培訓并取得相關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比例達50%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5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30%;
7.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4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8.孵化器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8家。
第七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5家;申報期前兩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數不低于5家。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6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三、申報與管理
第十條 省級孵化器申報程序:
1.申報省級孵化器的運營主體單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省科技廳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3.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機構認定為湖北省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 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省科技廳報送上一年度總結報告。省科技廳每年對省級孵化器開展運營績效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十三條 孵化器名稱發生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四條 孵化器須按時向省科技廳、科技部上報統計數據,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省級資格。
四、促進與發展
第十五條 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六條 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十七條 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更加高效地調動各類要素,共享資源,構建區域性創新創業生態環境,協同推動技術創新、企業孵化和產業育成。
第十八條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與海外孵化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和人才等落地創業。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鏈接國際創新創業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
第十九條 鼓勵孵化器對創業項目“深度參與、重度投入”,與創業企業建立孵化共同體,強化孵化與創業共生能力,以專業化服務整合創業企業碎片需求,鏈接人才、資本、技術、市場等資源,推動創業企業應用新技術、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
第二十條 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科技企業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人居樓宇、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建設力度,與孵化器、眾創空間形成“眾創—孵化—加速”機制,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滿足孵化畢業企業的高成長發展需求,為創業企業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完善區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塑造開放、多元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二十四條 根據《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規定,落實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優惠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