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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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應該如何申報,申報條件有5點,那么申報流程又是怎樣的,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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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湖北省創新型產業集群(以下簡稱集群),是指產業發展達到一定規模,產業鏈條發育比較完善,產業鏈相關聯的企業、研發機構和服務機構在一定區域集聚,通過分工合作和協同創新,形成具有明顯示范帶動作用和行業競爭力的新型產業組織形態。集群包含省級創新型產業集群(簡稱省級集群)和獲批的國家級創新型產業集群(簡稱國家級集群)。
二、申報條件
第六條 省級集群申報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產業重點突出
集群產業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我省“51020”現代產業集群領域方向,重點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汽車、現代化工、大健康、航天、現代農產品加工等產業領域,各地因地制宜,差異化發展,產業功能定位科學,可持續發展能力強。
(二)規模效益凸顯
1.主導產業具備良好發展基礎,具備一定的產業規模,產業科技創新成果密集,未來市場前景廣闊,能形成獨特品牌影響。
2.企業集聚度較高,領軍企業帶動作用明顯,產業鏈銜接緊密,協作配套能力較強,相關生產、服務等企業戶數原則上在100戶以上,年營業收入在100億元以上。
3.現有規模處于國內領先、國際前列的產業,優先支持。
(三)創新能力強勁
1.積極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立了人才培養機制,吸引和儲備了一批高端產業領軍人才。
2.知識產權資源相對密集,擁有一批研發中心、技術創新平臺等研發機構;技術成果轉化落地有成效,擁有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參與了行業標準及以上的標準制定。
3.擁有領軍企業或骨干企業和一批掌握關鍵核心技術企業,初步形成領軍企業或骨干企業與上下游企業參與的產業鏈專業化協作和生產配套體系。
4.具有較強的成長性,擁有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創“新物種”企業等。
(四)服務體系完備
1.擁有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研發設計、創業孵化、技術交易、公共檢測、知識產權等服務機構,或擁有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集群創新綜合服務體,并初成體系。
2.原則上擁有與集群產業鏈相關且具備專業化服務能力的投融資服務機構。
(五)發展環境優良
1.建立了集群培育建設和發展的工作機制,具有明確的產業集群建設目標和重點方向,納入了地方政府發展規劃或列入了申報年度高新區重點工作推進計劃。
2.原則上設立了集群培育財政專項資金或成立了政府專項集群產業投資引導基金。
第七條 省級集群名稱規范為“集群所在市州名+集群產業領域名+創新型產業集群”。
三、申報程序
第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省級集群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九條 申報主體根據省級集群申報條件和年度申報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廳提交《省創新型產業集群申報材料》,向當地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申報主體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根據《省創新型產業集群評審標準》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并提出建議名單。
第十一條 建議名單經省科技廳研究后,在省科技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確定為省級集群。
第十二條 省級集群內企業和公共服務機構享受集群培育建設與創新發展相關政策。
四、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負責集群的政策制定、申報受理、集群確定、考核評估和建設指導工作。
第十四條 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負責系統推進集群建設管理工作,動態監測集群建設和運營情況,出臺扶持政策,營造良好環境,推動集群關鍵共性技術研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培育壯大與集群產業鏈相關聯的科創企業群體。
第十五條 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的集群建設工作,做好年度工作總結,協助做好年度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集群建設單位負責制定集群建設總體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集群的建設、日常管理和協調服務。
第十七條 集群實行動態管理,集群確定第二年納入考核評估名單,省科技廳依據考評結果,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相關要求擇優推薦國家級集群。
五、考核評估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上半年對集群上年度的工作和業績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九條 集群建設單位根據年度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廳提交《省創新型產業集群評估材料》,向所在市州科技主管部門備案。集群建設單位對評估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省高新技術發展促進中心負責評估材料的受理,根據《省創新型產業集群評估標準》對集群全年工作和業績組織開展綜合考評工作。
第二十一條 考評總分100分,分為四個等次:60分-74分為合格等次;75分-89分為良好等次;90分以上為優秀等次;不足60分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集群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1.連續2年考評不合格的;
2.申報或評估材料弄虛作假,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3.被證實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的;
4.不按要求報送工作和建設情況或不接受、不配合相關工作的;
5.其他應予以處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