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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培養一批作風正、專業精、服務優、能講好“四川故事”的導游和講解員隊伍,充分發揮行業標桿示范引領作用,更好地推廣四川文化旅游資源,提升文化旅游服務質量,依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天府旅游名牌”建設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導游(講解員)人才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天府旅游名導”是指在四川省內從事旅游導游(取得導游證)工作,或在旅游景區、博物館等文旅場所從事講解工作,思想正確、作風優良、愛崗敬業、熱心服務游客、有拔尖專業技術水平和突出貢獻的一線導游(講解)人員。
第三條“天府旅游名導”建設由省文化和旅游產業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文化和旅游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評選,每年組織評選一次。
第四條“天府旅游名導”評選工作與全國金牌導游項目和全國、全省導游(講解員)大賽相銜接,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在《“天府旅游名導”評分細則》考核評分基礎上,綜合衡量評選。
四川省21市“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條件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天府旅游名導”,應符合以下條件,并提供證明材料:
(一)持導游證滿3年的導游人員或從事講解工作滿3年的講解員;
(二)近3年累計帶團滿100天的一線導游或累計講解滿200場(次)的一線講解人員;
(三)工作表現良好,無重大投訴或媒體負面曝光記錄,游客、單位及行業主管部門評價優良;
(四)在省級及以上舉辦的導游(講解員)大賽等相關競賽活動中取得三等獎以上成績;
(五)對行業有突出貢獻或有典型事跡、發揮示范作用的導游、講解人員。如:參與重要活動、重點項目執行、大型公益活動或志愿者活動,正在實施或已完成導游(講解員)相關科研項目、課題研究,形成固化成果等。
其中,(一)至(三)項為必備條件。
第六條申報參評“天府旅游名導”的人員,應報送以下資料:
(一)《“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表》;
(二)身份證、導游資格證書、電子導游證(講解員證明)、個人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所在企業(單位),縣(市、區)、市(州)兩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工作情況良好證明材料;
(四)參加導游(講解員)大賽等有關競賽活動的獲獎證書等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行業突出貢獻或典型事跡證明材料及相關圖文資料復印件;
(六)個人工裝照(半身照)、工作場景照。
四川省21市“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流程
第三章評選程序
第七條“天府旅游名導”評選工作,嚴格按照個人申請、單位審核、逐級推薦、集中評選、命名發布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八條個人申請。符合參評條件的導游、講解員本著自愿的原則,填寫《“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表》,提供相應申報資料,報送所在企業(單位)。
第九條單位審核。導游、講解員所在企業(單位)收到個人申請后,比照申報條件,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核實合格的,將《“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表》和申報資料報送至縣(市、區)人民政府。
第十條逐級推薦。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到申報材料后嚴格審核,審核合格的,將《“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表》和申報資料規范編制并報送至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嚴格審查復核,并以正式文件向文化和旅游廳擇優推薦。
第十一條集中評選。文化和旅游廳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建成立專家評審組,對照《“天府旅游名導”評分細則》復核資料評審打分,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在綜合考察評議基礎上,提出擬命名的“天府旅游名導”建議名單,兩廳聯合審議確認后,由省文化和旅游產業領導小組辦公室面向社會公示(不少于5日)。
第十二條命名發布。公示名單在公示期間未收到投訴和舉報,或投訴和舉報問題經調查核實情況不屬實,或投訴和舉報情況屬實但已整改到位且不影響命名的,經報請省文化和旅游產業領導小組審定后,按程序由文化和旅游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文公布。
四川省21市“天府旅游名導”評選申報獎勵好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天府旅游名導”的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其引領示范作用,促進當地導游(講解員)隊伍高質量發展。
獲得“天府旅游名導”稱號的導游(講解員)要積極參加各級組織舉辦的文化和旅游行業相關會議活動。
第十四條文化和旅游廳通過全國旅游服務監管平臺等了解掌握“天府旅游名導”執業情況,加強常態化督查。
第十五條因自身原因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文化和旅游產業領導小組批準后,撤銷“天府旅游名導”稱號。被撤銷稱號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評選“天府旅游名導”。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有舞弊行為的;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三)引發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發生損害游客權益等重大負面影響事件的;
(四)引發重大投訴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廳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