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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各市申請湖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條件流程、好處獎補和考核辦法解讀如下,有需要的或者有問題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指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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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合作區是指在湖北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稱實施企業),通過在境外設立的中資控股的獨立法人機構(以下稱建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完備、主導產業明確、服務設施功能健全、具有集聚和輻射效應的產業園區。
第二條合作區應由湖北企業主導,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合作區建區企業由實施企業直接投資并占有合作區建區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另一種是合作區經雙方省級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門簽署正式合作協議,由湖北企業負責合作區規劃、招商及運營管理。本辦法所稱湖北企業是指在湖北省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
第三條合作區建設按照企業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進行。可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國際通行方式建設。如多家中資控股企業共同在境外投資建設同一個合作區,應自行協商確定實施企業,并以該實施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建設合作區。
第四條合作區應有利于我省企業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建設;有利于在RCEP區域開展對外投資合作,延伸跨境產業鏈;有利于我省汽車及零部件、鋼鐵、建材、紡織、機械制造、農業、食品加工等優勢產業和傳統產業到境外集群式發展;有利于我省集成電路、地球空間信息、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制造、汽車、數字、生物、康養、新能源與新材料、航天航空十大重點產業拓展境外發展空間;有利于資源開發利用,提高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建立商貿物流網絡,拓展貿易發展空間;有利于開展技術合作,提升技術創新水平;有利于促進所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是指根據規定要求對合作區建設和運營成效是否符合確認條件進行的確認,省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考核是指根據要求對合作區兩年期建設和運營效果進行的評審(具體要求見附件)。
湖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條件
二、合作區認定
第六條申請認定的合作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所在國政局穩定,對華友好,有良好的投資機遇和投資政策。所在國與我省的經貿合作基礎較好,前景廣闊。
(二)合作區實施企業在境內完成了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在東道國獲得當地政府的認可和批復,完成相關登記注冊手續。
(三)合作區選址布局科學合理,應根據不同類型園區特點,選擇在交通、物流、資源豐富、產業配套便利、市場潛力大、輻射范圍廣的區域進行建設。
(四)合作區開發土地可通過購買、合作或租賃的方式獲得,法律手續齊全,產業定位明確,已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和起步區詳細規劃,并已根據所在國規定獲批,已根據規劃內容開始實施。
(五)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能力已滿足產業發展基本需要(合作區內設施建設可采用新建、收購等方式投資),已有一定規模和入區企業(指在合作區內投資注冊的獨立法人)。
(六)已制訂合作區合規制度和風險防范與處置辦法,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七)已制定清晰的針對入區企業的合作區服務指南。
(八)符合附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通過認定的合作區列為省級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其后續涉及重組、股權變更,以及建設用地變化等重大事項,須事先向商務廳報備,并按照相關要求定期上報合作區建設進展情況。
第八條省級合作區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對于三次申請認定未通過的合作區,下年度將不再予以認定。已經得到認定的合作區,實行名單管理,期間如不再滿足認定條件的,將被移出名單。
三、合作區考核
第九條合作區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參照合作區總體規劃及相關標準,對合作區內土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物等方面的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進行實地評估。
(二)投資規模和資金使用。核實資金來源及實際完成投資情況,核查合作區建設和發展相關費用。
(三)招商引資情況。核實實際入區企業類型、數量、地區來源、實際完成投資額、投資產業、完成產值、建設運營等情況。
(四)對雙邊經貿合作的作用。合作區對于引導和帶動我省企業“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發展平臺、擴大外貿進出口、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
(五)規范經營和安全管理情況。合作區及入區企業規范境外經營行為、依法誠信經營、加強境外安全風險防控等方面的情況。
(六)重大變更。指合作區實施企業或建區企業是否變更,合作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調整是否影響合作區發展。
(七)符合附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合作區考核兩年開展一次,連續兩次未通過考核的,將移出合作區認定名單。如合作區建設運營確因所在國自然災害、戰爭、動亂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影響的,經實施企業申請,考核期時間也可相應延長。
湖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流程
四、認定、考核程序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合作區認定工作,并向通過認定的合作區的實施企業下達批復。
第十二條由合作區實施企業提出認定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報省商務廳;市屬企業通過市級商務部門向省商務廳提出申請。認定和考核申請材料反映內容的截止時間根據具體通知確定。
第十三條省商務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第三方機構根據本辦法及附件要求,獨立開展評估工作。省商務廳對中介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做出是否通過合作區認定和考核的決定。
湖北省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認定獎補
五、獎罰措施
第十四條對于通過認定或考核的合作區實施企業給予各級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對于偽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企業和建區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等行為的合作區,將不予認定或取消認定、移出名單,或不通過考核或取消考核并終止支持。
第十六條相關服務機構參與協助編造虛假報告、隱匿重大問題、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省商務廳將終止委托,并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省商務廳可以將有關單位不誠信行為報送政府失信系統。
六、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兩年,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的附件中的合作區主要類型及認定、考核具體要求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優化調整后發布。
附件:合作區主要類型及認定、考核具體要求。
一、重點支持的合作區主要類型
(一)以信息通信、智能制造、生物醫藥、航空航天等領域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研發、設計、實驗、試制為主導的科技研發型園區。
(二)以礦產、森林等資源開發、加工和綜合利用等為主導的資源利用型園區。
(三)以軌道交通、工程機械、集成電路、輕工、紡織、建材、化工、汽車及汽車零部件等為主導產業的加工制造型園區。
(四)以谷物和經濟作物的開發、加工、收購、倉儲等為主導的農業產業型園區。
(五)以商品展示、運輸、倉儲、集散、配送、信息處理、流通加工等功能設立的商貿物流型園區。
(六)其他類型。鼓勵企業自主決策,根據自身優勢和所在國實際情況,進行其他類型合作區建設的探索和嘗試。
二、合作區認定要求
(一)科技研發型園區
1.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用于研發、設計、實驗、試制等區域的建筑面積不低于1萬平方米;
2.已完成區內基礎設施投資8000萬人民幣;
3.已有具備中資成分的科技研發型入區企業3家以上,研發人員超過100人,已獲得授權的專利技術不低于50項;
4.入區企業投入研發的儀器、設備、模具、工藝裝備、材料、動力和運行維護等軟硬件投資總額超過4000萬人民幣。
(二)資源利用型園區
1.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已獲得的資源儲備量應能滿足園區持續穩定開發和利用;
2.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面積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資源區域面積);
3.已完成區內基礎設施建設投資8000萬人民幣;
4.已有2家以上具備中資成分的資源加工利用型生產企業入區投產,其中至少1家鄂籍企業。入區的鄂籍控股企業的投資總額超過4000萬人民幣。
(三)加工制造型園區
1.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面積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區內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6000萬人民幣;
3.已有4家以上投產的入區企業,其中至少2家鄂籍企業,至少1家是符合園區規劃主導產業方向、有較強帶動能力的龍頭企業;入區的鄂籍控股企業的投資總額超過3000萬人民幣。
(四)農業產業型園區
1.具備園區建設所需的水、電、交通運輸等配套條件,有穩定的收購或銷售渠道,可獲得的農業資源應能滿足園區可持續開發、加工和貿易;
2.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已取得完備法律手續的土地面積不低于0.5平方公里(不含種植、養殖區面積);
3.已規劃配套建設農產品倉儲或冷鏈設施,已完成區內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產品倉儲或冷鏈設施投資3000萬人民幣;
4.吸引農產品加工生產企業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鄂籍企業,入區的鄂籍控股企業投資總額超過2000萬人民幣。
(五)商貿物流型園區
1.園區建設可采用“一區多園”的方式,供商品展覽展示、洽談、交易區域的建筑面積不少于1萬平方米;
2.已完成區內水、電、路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能夠滿足海關、檢驗檢疫等監管要求的倉儲、數據網絡、信息平臺等軟硬件設施投資4000萬人民幣;
3.園區要有效掌控商貿物流供應鏈,物流強度不低于100萬噸/(平方公里.年)或園區每年貿易額不低于6億人民幣;
4.區內實際經營的貿易型企業不少于50家,其中鄂籍企業不少于15家。
三、合作區考核要求
(一)科技研發型園區
兩年考核期內新增具備中資成分的科技研發型入區企業2家以上,或入區企業新增投資額不少于1000萬人民幣。
(二)資源利用型園區
兩年考核期內新增具備中資成分的資源加工利用型入區企業2家以上,或入區企業新增投資額不少于2000萬人民幣。
(三)加工制造型園區
兩年考核期內新增具備中資成分的加工制造型入區企業4家以上,或入區企業新增投資額不少于2000萬人民幣。
(四)農業產業型園區
兩年考核期內完成合作區基礎設施投資不低于2000萬人民幣。
(五)商貿物流型園區
1.物流強度不低于100萬噸/平方公里·年,且兩年考核期內增加量不低于5萬噸/平方公里·年;
2.兩年考核期內商品展覽展示中心商戶入駐率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