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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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合經區管[2021]127號)和《關于印發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合經區科[2020]29號)文件精神,現開展2021年度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工作,請相關單位按照通知要求積極申報,認真準備,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將申報紙質材料(一式壹份,加蓋公章)報送至經開區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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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請材料清單
(一)孵化器介紹
1、孵化器概述
2、孵化器的運行機制和服務模式介紹,以及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的服務內容介紹;
3、孵化器取得的成果(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及知識產權的產出),并列舉企業成功孵化案例;
4、孵化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5、孵化器下階段發展思路、目標和任務。
(二)證明材料
1、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相關文件及證明材料
主要包括:孵化器營業執照、民間組織登記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科技企業孵化器現有孵化場地情況及證明材料
主要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現有孵化場地情況表(表1)、科技企業孵化器現有孵化場地產權證明復印件;受托管理的孵化場地請提供對方產權證明復印件并提供雙方協議證明復印件,租賃孵化場地請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及附圖)。
3、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機構及人員情況
主要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人員名單(表2),孵化器管理人員學歷證書復印件,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人員培訓證書復印件。
4、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與畢業企業情況
主要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企業情況匯總表(表3),在孵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在孵企業獲得各類知識產權一覽表(表4),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情況匯總表(表5),畢業企業證書。
5、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
主要包括: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資金設立情況表(表6)存款證明、設立孵化資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資金的文件等,并提供資金使用案例證明材料(如:投資證明等)。
6、孵化器與合作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咨詢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等金融機構)簽署的為在孵企業服務的合作協議復印件。
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持續健康發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省市科技主管部門對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發區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重要基地。
第三條 區科技局負責對開發區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進行業務指導、服務、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關規定推薦申報市級、省級和國家級孵化器。
第二章 主要功能與發展目標
第四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為服務對象,為入孵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的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企業的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
第五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是通過不斷拓展和完善服務功能,營造適合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的局部良好環境,以促進區域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推行“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場化運行機制的改革。
第六條 鼓勵大型企業、科研機構等建立專業孵化器,形成專業技術、項目、人才和服務資源的集聚,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提升行業競爭力。
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臺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孵化器。
第三章 區級孵化器認定
第七條 孵化器的認定遵循自愿申請原則。申請認定區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孵化與培育處于初創階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及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為宗旨,在開發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
(二)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 80% 以上;
(三)具有較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業的管理制度和服務功能,有明確的企業入孵條件、畢業標準和退出機制,可為科技創業人員和在孵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咨詢、培訓、市場、投融資、技術開發與合作交流等服務,實際運營時間6個月以上;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專業孵化器在1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0%以上,在孵企業數15家以上(專業孵化器8家以上);大企業自建孵化器根據入駐企業情況,在孵企業數至少3家(含)以上;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20%以上申請知識產權;
(六)孵化器擁有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金融機構以及創投機構、擔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聯系,扶持在孵企業的發展;
(七)專業孵化器應有明確的專業發展方向,并建有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擁有專業化的技術咨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八條 在孵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所屬孵化器場地內;
(二)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三)屬遷入的企業,其產品(或服務)尚處于研發或試銷階段,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四)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一般不超過60個月);
(五)在孵企業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應符合國家及省市產業發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和節能減排標準;
(六)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知識產權界定清晰,無糾紛。
第九條 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軟件企業;
(二)經營狀況良好,連續2年營收累計超過500萬元;
(三)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十條 區級孵化器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認定的方法。申報區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由區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運營主體向區科技局提交申報材料,區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初審合格后報管委會進行審批,并在網上公示無異議后,以文件的形式認定為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一條 申請區級孵化器認定須報送的材料:
(一)區級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二)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學歷證書,職稱證書,法人代表證書等);
(四)孵化場地證明材料(采取租賃、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業孵化場地,需提供產權方產權證明和相關協議文件);
(五)孵化器各類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