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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科創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兩落地、一融合”、新型研發機構及其項目培育、創新型企業和產業培育、人才引進項目培育等,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
第二條 科創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合規管理、績效評價”的原則運作。
第三條 科創基金運作以新型研發機構為主陣地,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立子基金,加快科技企業孵化和成果轉化。
第四條 加強和社會投資機構、金融機構等的合作,建立科創基金與天使基金、產業基金的協同推進機制,強化市區(園區)基金聯動,形成投資合力,推動科技創新發展。
第五條 科創基金運作強化信用激勵與約束,建立基金管理人、合作子基金機構、被投資新型研發機構及企業等信用名單,營造優良的創新信用環境。
第六條 各區(園區)根據企業發展資金需求積極向科創基金推薦項目,協助科創基金建立和完善儲備項目庫,建立網絡化信息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 投資運作
第七條 科創基金及子基金重點投向天使項目及處于初創期的科技創新項目。其中天使項目原則上需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時間不超過 2 年(生物醫藥領域企業不超過 5 年);
2.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 3000 萬元;
3.公司人數不超過 50 人;
4.公司股權融資次數不超過 2 次;
5.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備自主研發能力等。
第八條 科創基金的投資方式包括合作子基金投資、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
第九條 科創基金按相關投資協議要求辦理有關法律文件和出資手續,與其他投資者同股同權,在出資額度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條 投資退出主要采用協議轉讓、公開市場轉讓、到期清算、并購、回購、上市等方式。市財政局負責協調出具被投資企業所需的國有股權合規性文件。
第十一條 探索項目導師輔導機制,通過導師團隊定期服務、導師與項目股權掛鉤等方式,加速項目培育成長。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成立科創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市發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財政局、國資委、金融監管局、紫金投資集團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主要負責確定年度投資重點及方向,審定基本管理制度,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監督考核基金運行效果。
第十三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主要負責管委會日常管理協調工作,貫徹執行管委會各項決議,組織科創基金運行績效考核評價。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十四條 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出資人職責,資金注入南京市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南京市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為科創基金對外投資的主體,并持有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和其他資產。
第十五條 市創新投資集團受南京市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委托作為管理機構,負責科創基金運作管理。主要負責:
1.征集和匯總科創基金投資項目,在市科技局指導下負責儲備項目庫、行業專家庫建設、日常運行與管理;對擬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投資談判、擬定投資方案等;
2.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在授權范圍進行獨立投資決策,成員一般由 5 人組成,包括外部專家。合作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分別設立;
3.執行管委會決議;
4.管理科創基金投資項目,維護出資人權益;
5.按時編制科創基金運營情況報告,做好基金相關登記備案及財務核算、統計工作;
6.其他委托事項。
第十六條 科創基金管理費用:
基金管理費按年度收取,不超過基金實繳到位金額的2%。
第四章 合作子基金投資
第十七條 科創基金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與企業資金、社會資本合作,重點投向天使子基金。對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可先行出資為基金管理機構募資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八條 科創基金重點鼓勵與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及新型研發機構群合作成立天使子基金,充分發揮新型研發機構的專業能力和科技企業孵化平臺作用,推動子基金投向我市具有高成長性的早期科技創新項目。支持與孵化器共同設立創業孵化基金,完善“孵化+創投”的運作模式。科創基金在全球范圍內發現優質天使項目并引入南京,加強與全球高端研發機構合作,探索設立知識產權投資子基金,支持開展先進技術預研,共享研發成果。
第十九條 天使子基金要求投資在南京注冊登記的天使項目數量不低于基金總投資項目數量的 70%,且金額不低于基金總投資額的 30%,以下情形可將子基金投資于南京市以外的被投天使項目計算為子基金投資于在南京注冊登記的天使項目,具體包括:
1.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南京市以外的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南京,或被南京注冊登記企業收購(限于獲取被投標的 51% 股權以上的控股型收購)的;
2.注冊在南京以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主要生產研發基地落戶南京(子公司資產須不低于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對應投資金額)的。
第二十條 合作子基金應主要采用有限合伙組織形式,科創基金與其他各出資方同股同權。科創基金參股的合作子基金,科創基金不得作為普通合伙人,并應在合伙協議(或章程)中約定:
1.子基金及普通合伙人須在南京市內注冊且在南京有常駐機構及人員;
2.子基金規模原則上不超過 5 億元,天使子基金規模原則上不超過 2 億元;
3.子基金中南京市各類國有資金出資占比不超過 50%。科創基金對子基金出資比例不超過 30%,其中天使子基金的高出資比例低于 50%,科創基金不做第一大股東,原則上不參與合作子基金的運營管理;
4.子基金存續期長不超過 8 年,其中天使子基金存續期長不超過 10 年,如需延長須經基金管委會批準;
5.子基金投資本市的企業或項目金額原則上不低于科創基金實際出資額的兩倍,但天使子基金投資本市的企業或項目金額只要求不低于科創基金實際出資額;
6.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一般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 20%,其中天使子基金的項目投資數量要求不低于 12 個;
7.子基金投資方向符合科創基金的相關要求;
8.不得投資于其他投資企業,投資為單個項目投資專門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除外;
9.合作子基金由本市域內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自購房地產)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證券投資基金、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4.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進行可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二條 合作子基金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科創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1.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章程)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子基金項目經科創基金決策流程同意后半年未開展項目投資的;
3.子基金運作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4.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細則政策導向的;
5.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二十三條 合作子基金管理人及管理團隊應具有至少有 3 名具備 3 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無不良記錄。
第二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費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其中天使子基金的管理費收取比例高不超過基金認繳規模的3%。對科創基金收取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于其他投資人。
第二十五條 科創基金退出時,在子基金投資符合上述各項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科創基金所取得的投資超額收益(即超出協議、合同、章程約定的門檻收益部分),高 50%用于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合作出資方,其中參股天使子基金所取得的全部投資收益,高 80%用于獎勵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合作出資方。
第二十六條 市創新投資集團對擬合作的社會投資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擬訂合作方案(包括明確基金管理人、出資方及出資額等),由投委會審核,報管委會辦公室批準、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于新型研發機構發起設立的天使子基金可優先投資。科創基金及市創新投資集團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股權投資業務,協助培育提升其項目投資能力。
第五章 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
第二十八條 科創基金投資參股不控股,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 30%,且不做第一大股東,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直接投資和跟進投資期限一般不超過 5 年。經管委會批準的項目可長期持有。
第二十九條 直接投資
1.項目來源
(1) 科創基金直投項目儲備庫中的企業;
(2) 管委會明確需投資的項目;
(3) 經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
加大科創基金對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科技型企業的直投力度,科創基金直投項目儲備庫在市科技局指導下,由市創新投資集團建立和完善,主要由市各部門、各區(園區)根據企業發展資金需求推薦。由行業龍頭、骨干企業提出重大前沿技術需求并組織聯合攻關的項目,探索建立市級科創基金直投機制。
2.投資決策
(1) 科創基金直投項目儲備庫項目由投資決策委員會(簡稱“投委會”)在授權范圍內進行獨立投資決策。投委會成員一般由 5 人組成,包括外部專家。投資項目獲得投委會 3 票及以上同意視為通過。直投項目經投委會審定后,由管理機構將投資建議書、投委會決議以及相關審計評估報告(如有)等報管委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單個項目投資超過 3000 萬元的,須報請管委會或者管委會委托召開的市長專題會議審議批準后實施。
(2) 管委會明確需直接投資項目由管理機構根據管委會決議和要求擬定投資方案,報管委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后實施。
(3) 經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投資由管理機構擬定投資方案報管委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后實施。
3.項目投資及退出
(1) 管理機構負責完成項目盡職調查、商務談判、投資方案擬定、項目投資以及投后管理等工作。
(2) 直接投資項目投資及退出應按規定開展審計和資產評估,并以評估值作為投資和退出的價格依據。其中,參股注冊地在南京的天使項目形成的股權 5 年內可原值向創業團隊轉讓。
(3) 科創基金退出時,可優先轉讓給被投資企業技術團隊和管理團隊,科創基金取得投資收益部分 50%可用于獎勵該項目的技術團隊和管理團隊。科創基金投資新型研發機構所取得的投資收益部分 30%用于獎勵與新型研發機構有股權合作或出資的高校院所。
第三十條 跟進投資
科創基金跟隨區(園區)科創基金、市屬國有企業投資平臺以及國有研發機構、社會投資機構、具有銀行背景的金融投資機構同步投資本市域內實體企業。
1.跟隨區(園區)科創基金投資
(1) 項目跟投在政府對項目累計出資占股不超過 30%的限制條件下,由市級科創基金對區(園區)科創基金投資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報管委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后實施跟投。
(2) 區(園區)科創基金投資項目數量納入全市高新園區創新驅動發展綜合評價考核指標體系。
(3) 領投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機構:
①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被投資企業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如有);
④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決策文件;
⑤投資協議。
2.跟隨市屬國有企業投資平臺和國有研發機構投資
(1) 項目跟投在政府對項目累計出資占股不超過 30%的限制條件下,市級科創基金出資額高不超過市屬國有企業投資平臺或國有研發機構貨幣出資額。管理機構對市屬國有企業投資平臺和國有研發機構投資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并報管委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
(2) 領投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機構:
①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被投資企業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如有);
④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決策文件;
⑤投資協議。
3.跟隨社會機構投資、銀行及其出資設立的投資機構投資
(1) 加強與專業社會投資機構,特別是銀行出資設立的金融投資機構合作,充分發揮專業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優勢,加大風險補償支持,配套完善的金融服務方案。此類機構需具備相關投資資質并符合行業監管要求。
(2) 科創基金投資額不超過此類機構對該實體企業的實際貨幣出資額。
(3) 領投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機構:
①被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被投資企業章程;
③上年度被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如有);
④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決策文件;
⑤投資協議。
(4) 管理機構按照此類機構的投資價格和協議約定退出方式擬訂跟進投資方案,經投委會決策,將投資建議書、投委會決議以及投資協議等報管委會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
4.上述各類領投機構不得先于科創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5.科創基金退出時,可優先轉讓給被投資企業技術團隊和管理團隊以及上述領投機構。其中,參股注冊地在南京的天使投資形成的股權 5 年內可原值向創業團隊轉讓。科創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部分 50%用于獎勵被投資企業的技術團隊和管理團隊,20%用于獎勵以上領投機構。
科創基金支持與銀行進行投貸聯動,依照直接投資相關細則實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管委會要加強對科創基金的監督和指導,可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二條 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管委會報告重大事項,每個季度結束后的 15 日內報告基金運營情況,每個年度結束后的 1 個月內報告年度工作情況,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 4 個月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行業自律要求和職業道德規范,勤勉盡責,在履行盡職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投資風險可免除相關機構和個人責任。對于科創基金形成的投資損失,經管委會同意后核銷。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社會投資機構、被投資新型研發機構和企業出現弄虛作假、騙取科創基金資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轉移等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并記入失信名單,科創基金不再與其合作。
第三十五條 科創基金運作應遵守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 號)等規定要求,不得從事明令禁止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管委會授權辦公室建立符合科創基金實際的年度考核與績效評價體系,對管理機構進行年度業績考核,對科創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其資產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七條 科創基金根據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情況,建立獎懲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商市級科技創新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市級科技創新基金的規定,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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