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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扎實推進巢湖市2020年非蓄滯洪區經營主體洪澇災害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工作,落實《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巢湖市財政支持2020年洪澇災害災后重建和恢復 生產生活實施方案的通知》(巢政辦(2020) 20號)及《巢湖市2020年非蓄滯洪區支持經營主體洪澇災害災后重建和 恢復生產補助實施細則》文件精神。現組織符合條件的經營 主體開展申報災后重建補助工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截止時間
2020年11月30日。
二、申報材料
詳見《巢湖市2020年非蓄滯洪區支持經營主體洪澇災害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補助實施細則》。
三、有關要求
1、鄉鎮、街道,居巢經開區11月30日前,分類填報
匯總表(附件二:表4、表5)和相關佐證材料,經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商貿流通企業報市商務局、個體工商戶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他經營主體市經信局,同時報送電子版。
巢湖市項目申報代理咨詢:0551-65300128
附件:
巢湖市2020年非蓄滯洪區支持經營主體洪澇災害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補助實施細則
為扎實推進巢湖市2020年非蓄滯洪區經營主體洪澇災 害災后重建和恢復生產的決策部署,落實《巢湖市人民政府 辦公室關于印發巢湖市財政支持2020年洪澇災害災后重建 和恢復生產生活實施方案的通知》(巢政辦〔2020) 20號)、 《巢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巢湖市2020年非蓄滯洪 區洪澇災害財產損失核查工作的通知》(巢政辦秘(2020) 61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 申報范圍
巢湖市非蓄滯洪受水災地區,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 從事經營活動的2020年遭受水災損失的集體企業、私營企 業、外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
二、 申報材料
所有申報經營主體需要提供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 營業執照復印件、受災證明圖片(影像)、法定代表人(經 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經營者)的聯系方式 (手機號碼)、誠信申報承諾書(附件一)。
(一)經營主體財產損失
1、廠房(生產經營用房)
申報材料:(1)廠房(生產經營用房)受災現場證明(圖 片或影像);(2)廠房(生產經營用房)產權證;(3)租 賃生產經營用房的需提供租賃協議、產權人產權證。沒有受 災照片和產權證的需鄉鎮出具廠房受災和面積證明。
2、 設施設備
申報材料:(1)設施設備受災現場證明(圖片或影像);
(2)無法轉移設施設備清單;(3)設施設備購置發票復印 件。
3、 原材料
申報材料:(1)無法轉移原材料受災現場證明(圖片 或影像);(2)無法轉移原材料清單;(3)原材料明細賬 頁復印件;(4)采購發票復印件。
4、 半成品
申報材料:(1)無法轉移半成品受災現場證明(圖片 或影像);(2)無法轉移半成品清單;(3)受災前生產臺 賬;(4)明細賬頁復印件。
5、 產成品和待售商品
申報材料:(1)無法轉移產成品和待售商品受災現場 證明(圖片或影像);(2)無法轉移產成品和待售商品清 單;(3)產成品和待售商品入庫明細賬頁復印件;(4)受 災前生產臺賬。
(二)經營主體災后恢復生產
1、生產設備維修
申報材料:(1)設備維修合同;(2)設備維修費用發
票;(3)維修費用轉賬憑證。
2、 廠房租賃
'申報材料:(1)新租賃房產權證復印件(鄉鎮證明證 明);(2)房屋租賃合同;(3)支付費用發票或者支付憑 證。
3、 流動資金貸款利息及擔保費
申報材料:(1)恢復生產發生的實際流動資金貸款的 “借款憑證"匯總表(按銀行貸款合同編號匯總),(附表 2-1),附借款合同復印件(加蓋借款銀行印章);(2)恢 復生產發生的實際流動資金貸款的擔保憑證匯總表(按擔保 合同編號匯總)(附表2-2),附經營主體與擔保機構簽訂 的擔保合同、擔保費用結算憑證復印件(每一筆貸款擔保分別 按擔保合同、擔保費用轉賬憑證、擔保費發票的順序裝訂, 所有文件都需相應的擔保公司核準并簽字蓋章)。
4、 因災技術改造或智能化改造
申報材料:(1)巢湖市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庫2020 年洪澇災害后重建技改申報項目匯總表(樣式見附件1);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參考 模板見附件2) ; (3)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復印件;
(4)用地證明復印件(土地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不 動產權證之一復印件。租賃廠房的除提供出租方土地證、房 產證或不動產權證之一復印件外,還需提供租賃合同復印 件);(5)根據審核具體情況需補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5、搬遷的項目(含損毀原地重建),按防洪等城市規 劃要求拆遷后重建的項目
申報材料:(1)巢湖市工業項目獎勵資金申請表(附 件5) ; (2)新引進工業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6) ; (3) 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4)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消 防、環評、土建等單項驗收報告也可);(5)廠房建設合 同、發票及付款憑證(購買廠房的,提供廠房購買合同、發 票及付款憑證,另外提供買方或賣方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 產權證)(通過紙質承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 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6) 設備購置合同、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和付款憑證(通過紙質承 兌匯票付款的,必須提供供貨方收據,電子承兌匯票付款的 提供供貨方收據或銀行簽章),購置融資租賃設備的補充提 供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協議、融資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 發票抵扣聯;(7)固定資產投資補助申報明細表(附件7); (8)存在關聯交易的,必須提供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供貨市場價,非標設備由市經信局委托具備資產評估資質的 第三方事務所出具評估報告定價。
三、操作程序
符合條件的經營主體需向屬地鄉鎮、街道申報,居巢經 開區管理委會申報。
1、 鎮村現場核查登記。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成立核查工作組按規定逐戶逐項登記,填報表格(附件二: 表1、表2、表3),表格需要經過經營主體簽字蓋章,村(居 委會)、鄉鎮、街道、居巢經開區現場登記人、審核人簽字, 并加蓋相應單位公章。
2、 鎮村公示及上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將 各經營主體受災損失統計結果張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 期內經營主體有異議的,由鄉鎮(街道)組織村(居委會) 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重新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街 道)匯總,填報匯總表(附件二:表4、表5)和相關佐證 材料,經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商貿流通企業報市商 務局、個體工商戶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其他經營主體報市 經信局(同時報送電子版)。
3、 市級核查。工業企業由市經信局牽頭、商貿流通企 業由市商務局牽頭、個體工商戶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 其他經營主體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對材料復核。復核 發現填報不符合規定或佐證材料不全的,反饋鄉鎮(街道) 重新核實并整改,整改結果由鄉鎮(街道)重新匯總上報各 業務主管部門。
4、 資金兌付。經復審通過后,由業務主管部門市級公 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應急管理局匯總,由市應急管理 局報市政府審定,市政府批準后,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統一
打卡發放到補償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必須為經營主體企業 賬戶或經營者賬戶),嚴禁代發、代收。
四、附則
本方案與市其他同類扶持政策(含合肥市政策)不重復 享受。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 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結束。 由市經信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財政局負責 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