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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2023年擬參股基金申報條件、流程指南及管理機構遴選辦法如下,看完之后有什么疑問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咨詢熱線:18709834578或18186061490(v同)
一、引導基金定位
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省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支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引導基金,由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參股設立分母基金或子基金方式(以下統稱參股基金),按照市場化運作,吸引、撬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確的“三高地、兩基地”建設等重大戰略、重點產業和領域開展投資活動,助推全省產業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全國構建新發展格局先行區。
本次遴選秉持公開擇優原則,注重管理機構過往業績、募資能力、投資能力(項目儲備)以及基金組建效率,以支持湖北省產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以加快基金落地投資和產業導入、生態培育為目標,旨在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申報類型
申報機構可申請的參股基金類型如下:
(一)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分母基金
主要投向光電子信息、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等優勢產業和新興特色產業,支持我省打造制造強國高地。
(二)鄉村振興或農業產業發展分母基金
主要投向優質稻米、生豬、特色淡水產品、蔬菜、家禽及蛋制品、茶葉、現代種業、菜籽油、柑橘、道地藥材等十大重點農業產業鏈及供銷合作產業重點企業和項目,支持我省建設全國現代農業基地。
(三)三大都市圈產業發展分母基金
圍繞武漢、襄陽、宜荊荊都市圈建設,發起設立區域產業發展基金,主要投向都市圈輻射區域重點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推動形成區域協同發展的創新高地。
(四)子基金
體現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意圖,聚焦省委、省政府明確的“三高地、兩基地”建設等重大戰略,突出基金招商和產業導入功能,支持有條件的市縣發起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省委、省政府鼓勵發展的重點產業和領域設立基金,助力全省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
三、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運營資質
1.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2.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基金規模原則上不低于5億元(實繳規模),具備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及豐富的項目儲備;
3.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優先考慮彼此之間有3年及以上合作經歷的基金管理團隊,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4.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至少有3個以上成功投資案例;
5.在湖北省內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并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1名核心人員常駐湖北辦公;
6.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7.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犯罪等不良記錄。
(二)市(州)、縣(市、區)申請合作條件
1.具有國家級、湖北省級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含園區、基地);
2.基金投向符合湖北省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具有兩家以上國家、省級認定的新興產業重點企業、細分領域隱形冠軍等,或湖北省重點產業鏈牽頭管理部門認定的龍頭骨干企業,或有2個以上確定的優質投資項目;
3.基金規模充分考慮本級財政承受能力,且已有明確的資金募資渠道,有民營資本參與的優先設立。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申請設立基金;
4.出資主體明確為已設立或擬新設立的本級政府投資引導基金;
5.基金管理機構明確,且原則上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
(三)管理機構申請承諾
1.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認繳不低于基金總規模1%的出資額。
2.參股基金管理團隊關鍵人變動須經咨詢委員會、合伙人大會或股東會表決通過。
3.成功案例。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的成功投資案例,需滿足以下要求:成功投資案例指項目股權100%退出的(含上市解禁未售出),回收資金超過全部投資本金150%,或退出比例低于80%且回收資金超過全部投資本金120%。申請分母基金的可適當放寬。
4.資金募集?;鸸芾頇C構應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等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基金管理機構在提交基金申報方案時,應已經募集或已明確除省引導基金出資部分外的所有資金且社會出資人是符合有關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擬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及出資意向函(有明確出資承諾函的基金管理人優先)不低于基金認繳規模的40%,剩余出資有明確的募資計劃及時間,并提供主要發起人和管理機構草簽的合伙協議(基金章程或合同)。申請省引導基金增資的基金應提供現有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省引導基金出資且以平價增資并豁免省引導基金罰息及同意省引導基金享有基金已投資項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5.參股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或章程)應落實《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和地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人、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政府和社會資本的權利和責任等。
6.優先考慮與符合以下條件的管理機構合作:
(1)管理機構或合作機構(如其他社會出資人)具有較強產業及國際化背景;
(2)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招引符合我省產業發展規劃、布局的產能(企業或項目)落地湖北;
(3)通過基金投資、增值服務等能夠顯著增強湖北省戰略新興產業薄弱環節;
(4)能有效提升湖北省戰略新興產業發展質量。
7.基金管理機構的公司治理、內控機制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投資決策機制、激勵約束機制、資產托管機制、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管理制度。
8.對于申報鄉村振興或農業產業發展分母基金的管理機構,可在不突破《管理辦法》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放寬遴選條件。
四、參股基金設立要求
(一)組織形式
參股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制、合伙制。
(二)注冊地址
參股基金應在湖北省境內注冊。
(三)規模及出資
參股分母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10億元,參股子基金原則上單只基金規模不低于2億元。不強制限定基金規模,具體情況根據市場需求確定。
在參股基金中,省引導基金出資占比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應作第一大股東或合伙人。對省委、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社會效益較好、募資難度較大、投資風險較高的政策性參股基金,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可適當放寬。參股基金中省內各級財政(含財政出資的省內各級引導基金)共同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省內財政及國資出資總額占比原則上不超過80%。
(四)存續期限
參股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7年,確需延長的,經省引導基金批準可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不得超過10年。
(五)返投認定
參股基金應優先投資于湖北省范圍內企業,且返投比例不低于省引導基金實繳出資額的1.2倍。返投比例認定范圍包括:
(1)參股基金對注冊地為我省企業的投資;
(2)參股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并將投資企業遷入湖北省(5年內遷出的除外),或被我省注冊企業收購(僅限于控股型收購或收購并表)的實際投資額;
(3)參股基金對外地企業投資,通過該項目投資,將其企業總部、區域總部、納稅主體、生產基地、研發基地落戶我省,或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實繳資本不低于參股基金投資額)等的實際投資額;
(4)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或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且未設定對我省返投任務的其他基金新增(自提交參股基金申報申請之日起)對我省企業的直接投資額或新增投資外地企業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實際投資額。
(5)省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參股分母基金政策目標
分母基金原則上直投比例不超過分母基金實繳規模的50%。
1.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分母基金
a.基金規模:擬設立2支,每支目標總規模50-100億元,具體可根據募資進度確定。
b.投資領域:分母基金投資的子基金投向光電子信息、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等優勢產業和新興特色產業的資金額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資金總額的60%。直投項目不低于60%投資于光電子信息、新能源與智能網聯汽車、高端裝備等優勢產業和新興特色產業。
c.投資地域:返投湖北省項目金額不低于省引導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的1.2倍。
2.鄉村振興或農業產業發展分母基金
a.基金規模:根據募資進度確定。
b.投資領域:分母基金投資的子基金投向十大重點農業產業鏈及供銷合作產業重點企業和項目的金額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資金額的60%;直投項目投向十大重點農業產業鏈及供銷合作產業重點企業和項目的金額不低于分母基金全部直投金額的60%。
c.投資地域:返投湖北省項目金額不低于省引導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的1.2倍。
3.三大都市圈產業發展分母基金
a.基金規模:擬設立3支,每支目標總規模50-100億元。
b.投資領域:重點投向符合都市圈產業發展企業和項目。
c.投資地域:分母基金投資的子基金及直投項目返投都市圈內的金額不低于分母基金和子基金全部直投金額的60%。
(七)參股子基金政策目標
參股子基金應圍繞湖北省產業發展規劃和布局,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確的“三高地、兩基地”建設等重大戰略,突出基金招商和產業導入功能,與有條件的市縣合作設立,或在重點產業和領域設立,支持我省支柱產業和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助推全省產業鏈延鏈、補鏈、強鏈。
(八)投資決策
參股基金采取市場化機制運作,由管理機構依據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或合同等相關約定進行投資決策。省引導基金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委派代表擔任參股基金投委會委員或觀察員,投委會委員參與投委會決策,觀察員列席但不參與投委會決策。省引導基金委派的投委會委員或觀察員均有權對基金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參股基金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或合同等進行事前或事后的合規性審核或合規性提示,對不符合合規性要求的擬投資項目不得投資。
省引導基金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委派代表擔任參股基金咨詢委員會委員。
(九)管理費
參照市場慣例,投資期內,以參股基金實繳出資總額為計算基數;退出期內,以參股基金實繳出資總額扣除已退出項目投資本金的余額為計算基數。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費比例不超過2%(分母基金管理人自行管理子基金的管理費不得重復收取),鼓勵投資期后降低管理費率,省引導基金承擔的參股基金管理費不得高于其他出資人。
(十)收益分配及虧損承擔
收益分配原則上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進行。參股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由參股基金各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省引導基金承擔金額以其出資額為上限。
(十一)容錯機制
對省引導基金主投省內種子期、初創期的參股基金發生的損失,給予最高30%的投資虧損允許率,按盡職免責原則處理。
(十二)風險控制
1.投資限制
除根據既定專項任務政策目標情況設立的參股專項基金外,參股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參股基金總規模的20%(如參股基金主要參與天使投資,則可放寬至30%),參股比例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如超過則需經參股基金咨詢委員會、合伙人大會或股東會表決。參股基金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不得再用于對外投資。
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4)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以股權投資為目的可轉債除外,但不得從事明股實債);
(5)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2.專注度要求
參股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約定應當對參股基金關鍵人進行鎖定,鎖定人員如發生變動應當經咨詢委員會、合伙人大會等參股基金相關權力機關表決通過;在參股基金完成70%的投資進度之前,鎖定的關鍵人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資領域的其他基金,不得作為相同領域基金的關鍵人。
3.資金托管
參股基金資產應委托一家在中國境內設立且具備資質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湖北省內的優先),托管銀行由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選擇并經參股基金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托管銀行接受參股基金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參股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參股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按約定向湖北省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及受托管理機構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資金托管報告。
4.省引導基金退出
省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出資協議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可選擇提前退出:
(1)參股基金設立方案審批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2)引導基金出資撥付托管參股基金賬戶一年以上,未開展投資業務;
(3)參股基金未按章程(合伙協議或合同)約定投資;
(4)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變化且未經參股基金相關權力機構表決通過的。實質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1.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的主要股東(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發生實質性變化;2.鎖定的參股基金投委會委員或管理團隊核心成員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5)參股基金設立方案自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之日起超過一年,參股基金管理機構仍未與省引導基金簽署合伙協議、公司章程或合同的,省引導基金相關投資決策文件失效。
5.信息披露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報送參股基金信息外,還應在每季度初向省引導基金提交上季度參股基金運營和資金托管報告,每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省引導基金提交參股基金年度運營報告、年度資金托管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參股基金發生重大事項的,應及時向省引導基金報告。
6.績效考核
湖北省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及受托管理機構每年對參股基金投資運營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用于對參股基金的出資調整和管理費計提等方面,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承諾接受后續參股基金績效評價結果與省引導基金承擔的管理費、出資等掛鉤。
(十三)激勵措施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省引導基金可在滿足一定條件且經過相應審批程序后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社會出資人進行適當讓利,具體讓利標準由省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定或根據《湖北省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及配套文件確定,且在參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中約定。
五、參股基金管理機構遴選程序
(一)中金資本遴選程序
1.申報路演
申請材料報送至受托管理機構后,對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預審;預審合格的,由受托管理機構邀請路演。
2.立項意見
路演完成的,由受托管理機構召開立項會討論,對符合省引導基金篩選標準的基金及管理機構予以立項。
3.商業盡職調查
通過立項的,由受托管理機構對擬申請基金及管理機構進行商業盡職調查。
4.預審投資意見
商業盡職調查結束后,組織召開投資意見預審會,對符合投資要求與投資計劃的基金出具預審通過意見。
5.補充盡職調查
通過立項的,由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盡職調查機構或自行對擬申請基金及管理機構進行補充盡職調查,并明確核心法律條款。
6.終審投資意見
補充盡職調查結束后,由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召開投資意見委員會,對參股基金申報方案及補充盡職調查內容進行審議,并形成終審投資意見。
7.其他
程序履行完備的,待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達成一致后形成最終版本,申請湖北省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簽署蓋章和資金撥付。
(二)深創投遴選程序
1.初審立項
申請材料報送至受托管理機構后,由受托管理機構對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受托管理機構召開立項會予以立項。
2.盡職調查
立項通過的,由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第三方盡職調查機構或自行對管理機構及擬申請基金進行盡職調查。
3.預審復核
盡職調查結束后,由受托管理機構核實、審查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組織召開預審會,對參股基金申報方案進行復核,確定擬上報投資決策會議審議的參股基金名單。
4.投資決策
預審復核通過的,由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對參股基金申報方案進行審議,最終確定省引導基金出資方案和參股基金管理機構。
5.社會公示
投資決策會議審議通過的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名單將在受托管理機構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啟動相關調查程序;公示無異議的,進入參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等各項法律文件的起草、談判環節,形成最終版本后申請湖北省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簽署蓋章和資金撥付。
六、解釋權
本辦法由湖北省投資引導基金有限公司和中金資本運營有限公司、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