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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農業局組織申報2023年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市級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及開展2021年度認定的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市級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監測考評工作,有關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聯合體申報條件+材料+管理辦法等如下,合肥地區有想要申報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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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監測對象
1.市級龍頭企業申報對象:在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登記的農產品、加工、流通、農業休閑旅游、農產品電子商務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農業增效的企業。
2.市級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對象:由在我市注冊登記的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符合我市農業產業發展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以龍頭企業為核心、農民合作社為紐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為基礎的,各主體之間利益聯合緊密的聯合體。
3.監測對象:2021年度下文認定的市級龍頭企業、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
二、申報條件和材料要求
申報、監測市級龍頭企業和聯合體的牽頭單位分別依據《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合農產辦〔2019〕5號)、《關于印發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辦法的通知》(合農〔2019〕72號)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備齊申報材料,其中已評為省級以上龍頭企業和聯合體且在有效期內的,僅需提供申報書(表)。
三、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任務,按照自愿創建、自主申報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評審,對新申報和監測的企業進行材料和實地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并于10月23日前行文上報市農產辦(申報材料一式一份)。
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加強龍頭企業的培育扶持,壯大龍頭企業實力,增強龍頭企業引領帶動能力,根據《安徽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皖農產〔2019〕2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以下簡稱市級龍頭企業),是指在我市行政轄區內注冊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休閑旅游、農產品電子商務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增收、農業增效,在經營規模、企業效益和輻射帶動能力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推薦,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農產辦”)認定,并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農產委”)批準的企業。被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省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原則上直接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但也需定期報送相關監測數據。
第三條市級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實行競爭淘汰機制,強化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職能,加強日常動態監督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經認定或監測合格的市級龍頭企業由市農產委發文并頒發證書,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章申報
第五條申報市級龍頭企業應符合以下標準∶
1.企業類型。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休閑旅游、農產品電子商務為主業的企業。企業經營的產品中農產品經營額原則上須占企業經營總額的70%以上。
2.企業規模。農產品生產型和農業休閑旅游帶動型龍頭企業規模∶總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農產品加工或流通型龍頭企業規模∶總資產1000萬元
以上,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型企業規模∶總資產5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2000萬元以上,年交易(經銷)額3億元以上;農產品電子商務型龍頭企業規模∶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
3.企業效益。企業連續兩年生產經營正常,總資產報酬率原則上應高于現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
4.企業信用。企業應守法經營,照章納稅,講誠信,不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有銀行貸款的企業,近2年內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5.企業帶動農戶能力。企業應通過訂單、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與農戶建立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300戶以上,特種養殖企業可適當降低要求;鼓勵龍頭企業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帶動農戶;企業在自建基地、訂單基地直接采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6.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應有自主的注冊商標和品牌。在本市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處于領先水平。
7.農產品質量安全。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綠色發展要求,并獲得相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認證,三年內在市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未檢出禁用藥物或違禁添加物,未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食用類農產品已獲得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的,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必須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8.企業的生產和管理。(1)企業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2)企業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9.農產品批發市場設施完善,建立電子監控系統,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
10.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以互聯網方式銷售農產品收入占農產品銷售收入之比達到60%以上,從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建基地或省級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鎮直接采購的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比例達到70%以上,帶動農戶數量1000戶以上。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4、5、6、7、8款要求的農產品生產型、農業休閑旅游帶動型、農產品加工型和農產品流通型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4、5、8、9款要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型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1、2、3、4、5、10款要求的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可以申報市級龍頭企業。
第七條企業符合上一條規定標準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優先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
1.積極領辦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利益關系緊密、帶農增收致富表現突出的。
2.在吸納和轉移農村勞動力方面表現突出的。
3.在促進本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帶動一村一品發展和產業化經營表現突出的。
4.在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維護市場價格穩定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5.在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表現突出的。
6.電商銷售額占總銷售額比重較大的。
第八條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應提供企業的基本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
1. 填寫《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表》;
2.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企業資產與效益情況;
4.生產基地的產權證書或企業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土地、生產設施租賃合同、協議等復印件;5.產品質量、科技成果、商標、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農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證書、綠色食品證書、有機食品證書或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復印件;
(2)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3)中國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證書復印件;
(4)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復印件;
(5)科技成果登記證書或專利證書復印件;
(6)商標注冊證或工商部門受理商標注冊有關手續復印件;
(7)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據企業情況據實出具。
6、以下證明材料由企業出具告知承諾函、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核查匯總上報∶
(1)企業資信情況;(2)企業納稅情況;(3)企業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4)企業帶動農戶增收情況;(5)企業不拖欠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金情況;(6)企業環保達標情況。
第九條申報程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所報材料進行審核,同時對申報企業的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應充分征求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稅務、供銷合作社等部門對申報企業的意見,按規定以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名義正式行文向市農產辦推薦,并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在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中央、省和市屬企業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申報。
第三章認定
第十條市級龍頭企業評審認定和運行監測由市農產辦組織。
第十一條認定程序
1.市農產辦按照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對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推薦上報的市級龍頭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2.市農產辦組織市農產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考核組,按
照市級龍頭企業認定辦法進行現場查驗和集體討論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3.市農產辦匯總考核組評審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報市農產委審定后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四章運行監測
第十二條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對市級龍頭企業實行運行監測、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做到可進可出。
第十三條實行市級龍頭企業運營信息統計年報制度。市級龍頭企業應該在每年1月15日前登錄安徽省農業產業化工作平臺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企業規模、生產經營、帶動農戶等情況,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對企業年報表認真審核提交報市農產辦。企業所填報數據將作為市級龍頭企業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實行市級龍頭企業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審制度,具體辦法是∶
1.由市農產辦發出監測評審通知。
2.被監測的市級龍頭企業按第八條要求,將監測評審材
料報送所在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
3.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被監測市級龍頭企業的評審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出具是否監測合格的意見,正式行文報市農產辦。4.市農產辦對審核意見匯總后報請市農產委審定。
5.經市農產委審定監測合格的市級龍頭企業,將在市農業農村局網站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市農產委發文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對監測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
第十五條建立經常性的企業調查核實制度,對省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發文淘汰的省級龍頭企業及時調查核實,符合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的繼續保留市級龍頭企業資格,不符合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或企業已倒閉的同時取消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對不在監測年份出現經營不善的市級龍頭企業要及時采取預警措施,要求企業整改;對整改后仍不符合市級龍頭企業認定標準或企業已倒閉的,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產業化主管部門應提出取消市級龍頭企業資格的建議,市農產辦要及時審定、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對已取得市級龍頭企業資格后,因信譽不良或涉嫌違法等行為被取消龍頭企業資格的,納入黑名單管理,同時向市場監督、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一經查實,采取一票否決,取消其市級龍頭企業評審資格。
1.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3.在市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中檢出禁用藥物或
違禁添加物質的;
4.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工商、質檢等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5.環保不達標,經環保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6.不按要求準確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相關材料的;
7.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的參加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展示展銷、培訓等活動的;
8.不履行與基地、農戶簽訂的訂單合同,不能發揮帶動作用的;
9.其他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10.企業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11.其他因素而導致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第十七條市級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市級龍頭企業的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營業執照等更名材料,所在縣(市、區、開發區)農
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產辦予以審核確認。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對在申報、認定、監測評價過程中不能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主管機關要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農產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下發的《合肥市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申報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合農產辦〔2008〕5號)廢止。
附件: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我市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充分發揮聯合體的示范帶動作用,促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意見》(皖政辦〔2015〕44號)、《安徽省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評選管理暫行辦法》(皖農產辦〔2015〕13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選范圍
聯合體是指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家庭農場為基礎,農民合作社為紐帶,以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為手段,以提供商品化生產和社會化服務為依托,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實現產業聯接、要素聯接、各主體間利益聯接的緊密的新型農業經營組織聯盟,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
本辦法評選的示范聯合體,是指在我市注冊登記的由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符合我市農業產業發展布局和產業發展方向,在產業聯接、要素流動、利益共贏、經營效益、管理機制、帶動農戶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市農業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評選的聯合體。
二、示范聯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聯合體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
(二)聯合體有圍繞主導產業的聯合體建設方案。
(三)聯合體有文字契約。聯合體內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各成員之間以文字契約建立緊密的產業、要素、利益聯接機制。
(四)聯合體內各主體之間有品牌化運營實際內容。通過專業化分工、多元化聯合、緊密型銜接、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實現聯合體內土地、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優化配置。食用農產品已認證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必須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
(五)聯合體有利益共享、風險分擔機制。形成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通過規模化的產品供銷、作業服務等節本增效途徑讓利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的利益共享機制,以共同出資建立風險基金的風險分擔機制。
(六)聯合體有明顯的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聯合體內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農戶收入增加,生產總成本降低10%以上,帶動農戶高于本縣(市、區)同行業傳統農戶收入10%以上。聯合體推行綠色生態種養、復合循環利用等生產方式。帶動 “三品”認證等個數和面積逐年增加。
三、示范聯合體在具備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示范聯合體組成
由市級或市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發起,至少有1個市級或市級以上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和5個家庭農場共同發起。聯合體內各主體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未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無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
(二)示范聯合體內各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
1、龍頭企業
(1)核心作用明顯。積極向合作社、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輸送現代生產要素和創新經營模式,建立較為緊密的利益分配機制,帶動農戶增收明顯。
(2)推進優勢資源整合,塑造農產品優勢品牌。通過聯合體內各主體的合作,實現品牌共享共建,品牌價值延伸到種養原料溢價。
(3)銷售收入。符合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
(4)基礎設施。龍頭企業有良好的生產、加工設施,具備必要的廠房、倉儲設施,農業生產或加工主要環節基本實現機械化。
(5)品牌創建。主要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食用農產品具備有效的“三品”認證證書或注冊商標,實現企業品牌共享共建。建有產品可追溯機制,產品優質、生態、安全。
2、農民專業合作社
組織機構和內部制度健全,建立財務管理、成員帳戶、盈余分配、培訓、質量追溯等制度,未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承擔聯合體的供銷、種養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充分發揮紐帶作用。
3、家庭農場
家庭農場已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符合當地適度規模經營要求,建立正常的生產經營核算和基礎臺賬;積極承擔土地流轉和標準化種養的任務,開展適度規模經營,發揮聯合體發展的基礎作用。
四、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選。
(一)申請。聯合體所在地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如下材料:
1、合肥市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請表(見附件);
2、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發展情況介紹;
3、龍頭企業審計報告、合作社財務報表、家庭農場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4、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簽訂的產銷對接的訂單合同復印件;其他能證明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利益聯結的材料。基地建設、基礎設施、品牌建設及科技創新成果等證明材料。
5、聯合體章程、建設方案、組織機構、聯合體帶動農戶增收證明等,以上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審核部門實地查證。
(已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省級示范聯合體僅需提供申請表,直接認定為市級示范聯合體。)
以上申報材料一式一份。
(二)初審。各縣(市)區、開發區農業主管部門對聯合體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并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初審,初審通過后,正式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評審。按照評選標準,市農業農村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聯合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抽核,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四)批準。經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在市級農業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無異議后,報市農業產業化工作指導委員會批準并公布。
五、日常管理
經評定的市級示范聯合體,有效期兩年,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被評定為的示范聯合體每兩年進行一次監測,達不到評選條件的,取消稱號。重新認定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及評選程序進行。
六、不予評選及直接取消市級示范聯合體稱號的情形
(一)在申報和復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示范聯合體的評選資格/稱號,并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
(二)牽頭龍頭企業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三)牽頭龍頭企業在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取消示范聯合體的評選資格/稱號,并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
(四)聯合體成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取消示范聯合體的評選資格/稱號,并在3年內不得再申報。
(五)已評選的示范聯合體不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測運行,視為運行不符合示范條件,自動取消示范聯合體的稱號。
七、政策扶持
被評為市級示范現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牽頭龍頭企業(包含聯合體內合作社、家庭農場)優先享受相應的各級農業扶持優惠政策。
八、其他
(一)本辦法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實行,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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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濤集團,2012年成立,為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務,如公司注冊、代理記賬、專利申請、軟著登記、商標注冊、財稅籌劃、股權設計、軟件開發、高企認定、可研報告、商業計劃書、科技成果評價、抖音短視頻運營推廣、網站關鍵詞運營推廣等一站式服務,在安徽、江蘇、湖北、湖南、四川、陜西等地都有公司,10多年成功服務上萬家企業,在業內擁有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