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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43號)和《科技部關于印發<創新型縣(市)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農〔2018〕130號)有關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三高四新戰略定位和使命任務 ,圍繞創新型省份建設,發揮科技創新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支撐引領作用,強化科技與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有效對接,實現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打造各具特色的縣(市、區)創新驅動發展的示范引領高地,加快推進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第一條 創新型縣(市、區)是以科技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驅動力,擁有較好滿足自身產業發展的創新資源、充滿活力的創新主體、高效的創新服務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對創新型省份和創新型城市建設發揮顯著支撐引領作用的縣(市、區)。
第二條 目標任務。到2025年,全省建成30個左右創新型縣(市、區),形成一批創新能力突出、創新特色明顯、創新創業環境優良、創新輻射引領作用強、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城鄉融合發展的創新驅動發展標桿,構建縣(市、區)創新驅動發展新格局。
二、建設原則
第三條 創新驅動。把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貫穿于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的各個環節,突出科技第一生產力、創新第一動力、人才第一資源的重要作用,解決區域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等問題,創新體制機制,打造發展新引擎,培育發展新動能。
第四條 統籌布局。根據國家創新驅動發展和我省創新引領發展的整體部署,統籌區域布局,按照創新能力強、特色明顯、帶動示范作用明顯的原則,統籌推進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
第五條 地方主體。在省市科技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發揮地方主體作用,鼓勵縣(市、區)積極探索創新引領發展的新機制、新做法,強化區域協同發展。
第六條 分類指導。圍繞地域特色,結合不同縣(市、區)的資源稟賦、產業特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主體功能區定位,因地制宜推進不同類型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
三、建設任務
第七條 推動創新創業政策落地。將政策落實作為縣(市、區)創新驅動發展的第一抓手,推動國家、省市出臺的各項改革舉措和政策措施在縣(市、區)落地。落實科技成果轉化、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稅收優惠等創新政策。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創新政策,強化各類政策配套,加強面向縣(市、區)創新主體的政策解讀。提供全方位創新創業服務,構建有利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的政策環境、制度環境和公共服務體系,以創新促進發展、創業帶動就業,最大限度釋放縣(市、區)創新創業活力。
第八條 促進創新創業要素集聚。加強產學研合作,集聚國內外人才、資金、技術和信息等創新資源。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引進模式。把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作為縣(市、區)創新驅動發展的重中之重,加強企業創新工程師、創新培訓師、創新咨詢師和技術經理人培訓,推廣運用創新方法,提升企業創新能力。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依托科技專家服務團,加強本土人才培養培育。強化研發平臺、項目、人才、園區、產業化一體化部署,促進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九條 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支持縣(市、區)與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形式,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企業加強成果轉化應用,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設立研發機構或技術轉移機構,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在縣(市、區)建設一批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基地,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進科技金融合作,支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促進主導產業創新發展。加快縣(市、區)產業轉型升級,支持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特色主導產業向綠色化、品牌化、高端化、集群化發展。培育一批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引導一批掌握行業技術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加快產業鏈關聯企業、研發和服務機構在縣(市、區)集聚,通過分工和協同創新形成具有跨行業跨區域帶動作用的產業集群。大力發展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加強創新型醫院建設,促進農業與旅游休閑、教育文化、健康養生等產業深度融合。
第十一條 推進科技創新為民惠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讓創新成果惠及人民群眾。深入實施科技支撐鄉村振興行動,扎實推進科技幫扶,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依托綠色技術推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建設美麗宜居鄉村。推進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領域的科技成果的示范應用。倡導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舉辦科技活動周、科技文化衛生“三下鄉”、科普日、科技志愿服務等科普活動,建設科普基地,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堅持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產業服務和平臺建設發展,創新發展模式,提升發展水平,推進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更強有力地支撐鄉村振興。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縣(市、區)通過科技創新,在產業發展、規劃建設、城鄉管理等方面探索一系列生態化、智能化、綠色化的新模式、新舉措,促進縣(市、區)資源的高效利用、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以科技創新為藍天、碧水、凈土保衛戰提供強大助力。
第十三條 全面創新體制機制。強化“一把手抓創新”,縣級黨委和政府把創新擺在首要地位,配強縣級科技管理部門隊伍,確保組織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推動縣(市、區)創新發展,提高縣(市、區)科技創新服務水平。
四、申報流程
第十四條 申報條件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為申報主體;縣(市、區)可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定位,在科技支撐產業發展、生態文明或民生改善中選擇一個建設主題,編制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方案;
(二)縣(市、區)本級財政科學技術支出等二十八項指標綜合能力居本市前列(指標體系見附件1)。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州科技局提出申請;市州科技局對擬申報的縣(市、區)進行初評、篩選,擇優報市州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審定后出具推薦函向省科學技術廳推薦。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專家對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方案開展評審和實地考察,結合市州人民政府的推薦意見,遴選若干縣(市、區)開展創新型縣(市、區)建設。
第十七條 獲批培育建設縣(市、區)的實施方案須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縣級人民政府研究通過后,報省科學技術廳備案執行。
五、組織管理
第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廳在創新型省份建設專項資金中按因素法統籌安排經費,用于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縣(市、區)要集成相關資源,加大資金投入,給予資金配套。建立多元化資金渠道,引導企業、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參與創新型縣(市、區)建設。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對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的支持指導,通過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院士專家工作站、學會服務站、海智基地、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科普基地等創新平臺基地建設以及成果推介、學習培訓、人才引薦與重點項目等形式,加強對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的支持。
第二十條 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培育建設的創新型縣(市、區)的領導和支持,在政策、人才、資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市州科技局支持和指導縣(市、區)認真完成各項任務,并負責本地區創新型縣(市、區)建設的跟蹤管理、組織協調和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培育建設的縣(市、區)要加強體制機制的創新,成立以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出臺考核評價機制,充分調動縣(市、區)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每年3月底前,縣(市、區)政府將上一年度建設進展報告經所在市州科技局審核后報送省科學技術廳。
第二十二條 創新型縣(市、區)培育建設期滿3年后,由縣(市、區)提出驗收申請,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和綜合答辯,結合創新能力監測和評價進行綜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廳對通過驗收的創新型縣(市、區)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動態管理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優秀的給予通報表彰,并在項目、資金等方面優先支持;評價結果不合格的進行督促整改,對連續兩次績效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創新型縣(市、區)稱號。
第二十四條 建立創新型縣(市、區)工作定期交流研討制度,大力宣傳推廣創新型縣(市、區)的典型經驗,充分發揮創新型縣(市、區)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