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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如何認定申報的呢?認定成功,有多少獎勵?下面就看看小編全新盤點2023年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各區縣申報獎勵條件和認定管理辦法,蕪湖市、繁昌區、弋江區、鳩江區、鏡湖區、灣沚區、經開區、南陵縣、無為市有想要認定申報的,可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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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各區縣申報獎勵
1、蕪湖市: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省級(備案)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新建或改擴建新增孵化面積的孵化器,運營滿一年后,經認定符合孵化器標準的,對新增面積每平方米分別給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后補助。
2、弋江區:對新認定國家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2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1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新認定的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5萬元一次性資助。
3、經開區: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省級(備案)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
4、南陵縣:
(一)對孵化器租金支出,依入駐進度,按照不高于8.5元/平方米/月予以補貼,單樓層入駐率達30%時,補貼房租60%;入駐率達60%以上時,補貼房租100%,整棟樓入駐率達60%時,補貼整棟樓房租的100%。對孵化器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縣財政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200元的標準,根據孵化器當次裝修的申請面積,企業入駐達30%,補貼50%的裝修費用,企業入駐達60%,補貼100%的裝修費用。
(二)孵化器通過市級以上部門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合格獎勵20萬元、優秀獎勵30萬元、不合格不予獎勵。
(三)在孵企業獲得國家、省、市各類部門認定的榮譽稱號給予相應獎勵:在孵企業達到畢業條件的,給予孵化器5萬元/戶獎勵;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企業給予孵化器3萬元/戶獎勵;高新技術培育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孵期間僅享受一次)給予孵化器2萬元/戶獎勵。
5、無為市: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省級(備案)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
6、三山區:對新認定國家、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市級獎勵基礎上額外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資助。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給予10萬元獎勵,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7、經開區: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資助。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省級(備案)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
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推進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 J 300號)和《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2020)21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蕪湖市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型創業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成果轉化、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發展目標是落實蕪湖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培育高新技術企業、高企培育企業和企業家,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對全市孵化器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及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請認定市級綜合性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信用記錄良好。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明確,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使用面積達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含公共服務場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配備職業化的服務團隊,專業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團隊總人數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巳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的在孵企業達20家以上。
第七條申請認定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1.須達到第六條前5款條件;
2.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以上;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
第八條在孵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注冊地、主要研發和辦公經營場所須在所屬孵化器場地內;
2.入駐孵化器的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3.在孵企業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
4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一般不超過60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
笫九條申報市級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
2.申報主體向屬地科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各屬地科技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地核查,并完成本轄區內市級孵化器的審核推薦工作,同意推薦的予以提交上報;
4.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等工作。
5.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載體,以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聯合發文形式認定為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笫十條申請市級孵化器認定須報送的材料:
1.《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事業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個人材料(身份證或有效護照、法人代表證書等),團隊成員相關證明;
4.孵化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
5.孵化器各類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財務報表;
6.種子(孵化)資金證明;
7.在孵企業名錄及附件;
8.在孵企業申報專利清單及附件;
9.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條 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變化的,或出現其他影響孵化器正常運營情況的,需在3個月內向屬地科技管理部門報告,經屬地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笫十二條 市科技局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進行規范統計,孵化器須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參加全國火炬統計調查等工作,未按要求上報統計數據,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屬地科技管理部門須加強對孵化器統計數據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運營主體信用情況存在問題的,或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績效考核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資料的孵化器當年績效考評視為不合格。
笫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市級孵化器采用動態管理,每年組織開展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考核評價工作,評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評價結果按照評分從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20%(含)的為優秀等級、20%至50%(含)的為良好等級,其余為合格等級;60分以下為不合格等級。
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市財政有關獎補政策兌現的主要依據。
笫十五條 孵化器績效考核指標: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
2.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3.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
4.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總數的比例;
5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6.在孵企業當年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7.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總額;
8.在孵企業當年每家平均營業收入額;
9.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
10.在孵企業每家平均吸納就業人數;
11.積極配合組織開展相關活動,日常工作材料和報表報送情況等;
12.獲國家、省獎勵情況
笫十六條 畢業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中至少一條: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或省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3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四章獎懲機制
第十七條 對于首次認定為市級孵化器的運營主體給予10萬元一次性運營資助。支持市級孵化器創建國家和省級,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資助。
第十八條 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市級孵化器給予10萬元獎勵(不超過參加績效考核孵化器總數的20%),績效考核結果為良好的給予8萬元獎勵(不超過參加績效考核孵化器總數的30%),并且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級孵化器。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連續2年不合格且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資格。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國家、省級孵化器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
笫十九條 對市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給予10萬元獎勵,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對進入市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以及獲得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入庫的在孵企業,給予租金資助。租用孵化器場地在200平方米以內的,按其實際支付租金的100%給予資助,超出部分按50%給予資助,連續資助三年。
第二十一條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的市級孵化器,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并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孵化器。
第二十二條 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牽頭,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加速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及投融資機構、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自愿聯合發起成立孵化創新聯盟,促進資源共享,提升全市孵化載體整體發展水平。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涉及獎補資金由市與縣(含無為市、皖江江北新興產業集中區、灣址區、繁昌區)桉2:8比例、市與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三山經濟開發區)按4:6比例承擔。市
本級承擔部分所需資金從市人才工作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關于印發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蕪科高新(2013 J 199號)同時廢止。
以上關于蕪湖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不清楚自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不知道怎么編寫申報材料或者對政策還有其他疑問的,歡迎咨詢小編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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