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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申報有關內容整理如下,咸寧市的企業單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歡迎致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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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提升我市科技創新管理水平和服務能力,進一步規范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促進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科學、規范和公平、公正、公開,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40號)、《湖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鄂科技規〔2017〕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咸寧市市級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咸寧市科學技術局批準立項,由咸寧高新區及市直范圍內獨立法人單位承擔,且在一定時間周期內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咸寧市市級科技計劃體系專項管理全過程,包括計劃體系、申報流程、結題驗收、資金管理、誠信監督和責任追究等環節。項目和資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項目管理遵循職責清晰、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精簡高效、監管有力的原則,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規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
第二章 計劃體系
第五條 咸寧市科技計劃體系包括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重點專項、科技貸款貼息專項、科技成果轉化專項、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專項、自然科學基金與軟科學專項。由市科技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年度經費預算情況確定。
第六條 科技計劃體系專項支持范圍和支持強度:
(一)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重點專項。聚焦產業發展需求,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突出市場導向和產學研合作,以促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產業技術升級為主攻方向,重點支持產業創新鏈建設,解決產業鏈發展的重大、核心、關鍵和共性技術問題。支持研發投入200萬元以上項目,單個項目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科技貸款貼息專項。主要用于補助年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新科技項目、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開發新產品而使用銀行科技貸款的利息支出。支持發布申報通知前1個年度內、貸款額度不低于300萬元的科技貸款項目,按照用作研發和產業化科技貸款實際支付利息的50%予以貼息支持,單個項目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科技成果轉化專項。面向市場需求,立足產業發展核心,實現規模生產。突出轉化環節的研發創新,以企業為實施主體,重點支持創新水平高、產業帶動性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轉化。原則上科技成果轉化合同金額不低于100萬元,按照成果轉化投入的20%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專項。突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重點支持有良好孵化成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以及符合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和全市特色產業發展方向的重點創新創業項目,包含科技招商創業項目。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支持強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重點創新創業項目支持強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項。
(五)自然科學基金與軟科學專項。重點支持生物醫藥、人口健康、臨床研究、清潔能源、節能減排、公共安全、生態環保與污染防治、文化產業等領域關鍵技術研發與推廣,支持圍繞科技創新和機制創新、政府部門決策支撐和服務的研究。每年最多可支持10個項目,支持強度一般為5萬元/項。
第七條 省普惠性科技創新后補助項目、市級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項目和科技行政服務能力提升工程項目,納入市級科技計劃的重要內容,資金和項目管理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報流程
第八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包括發布指南、審查受理、評審立項和資金撥付等4個環節。
(一)發布指南。市科技局對照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面向重點產業需求,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編制年度項目工作方案,并向社會發布征集通知和申報指南,明確申報條件、申報方式、申報時間、資助方式等內容,其中通知(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二)審查受理。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推薦單位認真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完成項目申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科室根據項目指南和申報通知要求,從申報資質、基本條件、研究方向和預期效益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對重點項目進行實地核查。項目申請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①同一項目已獲得市級財政經費支持,重復或變相重復申請不同類別項目的;②申報單位為企業或民辦非企業的,同一申請單位在同一年度申請兩項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的;③承擔省、市級科技項目,逾期未申請項目結題或未通過結題驗收的;④承擔國家、省和市級科技項目,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三)評審立項。市科技局從科技評價專家庫中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推薦項目的技術創新性、可行性、風險、預期效益、市場前景、經費預算,以及項目單位的研發團隊、研發條件、財務狀況等,按照評價指標體系進行集中評審論證,形成專家論證評價意見。市科技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要求以及實地核查情況、專家評價意見,形成綜合評價意見,提出立項建議和資金分配方案,在與市財政局會商研究后,對擬立項項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并需要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定。公示期結束后,市科技局發布立項文件,并與市財政局聯合行文向市政府報批資金分配方案。
(四)資金撥付。市財政局根據年初預算計劃和市政府資金分配方案的批示意見,將科技資金撥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據立項和資金分配文件將資金撥付給各承擔單位。
第四章 結題驗收
第九條 項目驗收以項目申請書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執行情況,做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十條 項目驗收包括提交申請、形式審查、開展驗收、下發驗收文件4個環節。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請書約定的完成時間后半年內須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驗收材料。半年內如不能進行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截止前3個月內提出延遲驗收申請,每個項目最多可申請延遲驗收2次,每次不超過半年。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驗收工作方案,組織有關機構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開展項目驗收;有關科室或機構對驗收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項目開展驗收。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采取現場驗收或者會議驗收方式,項目資金5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實行現場驗收,50萬元以下的項目實行會議驗收。
現場驗收由市科技局或者受托機構組織專家赴項目實施現場召開驗收會議,專家組提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會議驗收由市科技局或者受托機構組織召開專家評審會議,專家組提出“通過驗收”、“需要復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第十四條 需要復議的驗收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并在3個月內補充提供相關驗收材料,再次參加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視為驗收不通過:
1. 所提供的驗收材料有造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材料證明驗收指標完成的真實性;
2.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目標或者研究內容;
3. 超過項目申請書規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務;
4. 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驗收材料。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市級科技計劃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市科技局根據年度工作任務,按照要求編制科技項目需求計劃和部門預算;市財政局根據市人大批復的預算安排資金,采取前資助的方式對科技計劃項目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規范項目預算編制。項目申請單位應按規定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預算,作為項目審查、經費使用、資金監管的基本依據。
第十八條 規范科技項目資金使用行為。科研人員和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調整外撥資金,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等。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財務管理相結合的內部防控制度,規范項目資金管理,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審批項目預算調整事項。
第十九條 及時撥付項目資金。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要根據市政府批準的項目資金安排,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結合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及時合規辦理資金支付。單位(企業)收到市科技局撥付的科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績效管理。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項目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規范科技項目資金結算。項目承擔單位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