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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駁回后只允許做一次復審。
復審程序本身就是對審查部門駁回決定的救濟,在提出復審請求和答復復審的時候都可以修改權利要求并陳述專利性理由。但對于同一份駁回決定程序上只有一次通過復審救濟的機會,如果不服復審決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結果可能是維持復審決定,或者判決撤銷復審決定并重新復審。
后一種情況下會出現多于一個的復審決定,但不應當認為兩次復審,是一次復審經過訴訟產生了兩份或多份復審決定,后作出的復審決定實際上相當于撤銷了先前的復審決定,生效的只有最后一份。
專利的復審的程序有:
1、申請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2、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申請材料;
3、專利復審委員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復審請求人并說明理由。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復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申請人在收到駁回專利申請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可提出復審請求,并附相關證據。
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人請求復審的請求,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審查,原審部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認為應當撤銷原決定的,應通知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由復審委員會據此向申請人發出撤銷原決定的通知。
專利申請復審委員會經審查認為請求人的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書面通知請求人,要求請求人在規定的期間內陳述意見,經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后,專利申請仍不符合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 會作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請求人。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規定的期間內沒有作出陳述或修改意見,期間屆滿,視為請求人撤回請求。
請求人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在收到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請示決定之日起3個月可向人民法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