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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涇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獎勵申報正在開展中!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梳理了詳細的申報指南,包含申報條件、材料及獎勵補貼,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歡迎致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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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城涇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若干政策
(一)對非遺項目保護單位的扶持獎勵
1.新入選G家級非遺項目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入選省級非遺項目一次性獎勵5萬元;新入選市級非遺項目一次性獎勵2萬元;新入選縣級非遺項目一次性獎勵1萬元。(不含民間文學類等)
2.新入選“G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入選“G家級非遺傳承保護基地”一次性獎勵10萬元;新入選“安徽省非遺傳習基地”一次性獎勵5萬元;新入選“市級非遺傳承基地”一次性獎勵2萬元;新入選“縣級非遺傳承基地”一次性獎勵1萬元。
3.推動非遺與旅游融合發展。鼓勵創建非遺研習體驗基地,入選涇縣“非遺大師工作室”“非遺人家”,根據場所面積、宣傳、展示、帶徒授藝、創新等情況一次性獎勵5-20萬元。
4.對涇縣非遺人家建設等重大非遺專項優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議”辦法專題研究。
(二)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培育者、預備隊的扶持獎勵
1.新入選G家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一次性獎勵3萬元,次年開始,每人每年補助5000元;新入選省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一次性獎勵1萬元,次年開始,每人每年補助2000元;新入選市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一次性獎勵4000元,次年開始,每人每年補助1500元;新入選縣級非遺代表性傳承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次年開始,每人每年補助800元。
2.非遺代表性傳承人承擔瀕危非遺項目帶徒授藝任務,經文旅部門核準后,非遺培育者(師傅)和非遺預備隊(徒弟)每月分別領取300元、600元的補助,縣非遺保護中心每年度開展一次考評,考評合格后按年度發放補助。帶徒時間不少于半年,非遺培育者(師傅)工齡不少于10年,非遺預備隊(徒弟)年齡原則上在18-50周歲,授徒年限原則上在3年以內(特殊項目經申請核準后,最多可延長2年),非遺預備隊(徒弟)同一時期不得與其他非遺培育者(師傅)簽訂協議,一方中途中止協議的,雙方津貼均停止發放。每個師傅每年帶徒弟不得超過2人。
(三)對非遺傳承保護、宣傳和交流活動的扶持獎勵
1.經向縣非遺保護中心備案,參加宣傳、文旅部門在省外、省內、縣內組織的各類展示、展演活動,且主辦方未予補助的,分別給予縣內參展單位每天1500元、1000元、500元的補助。
2.對受邀參加我縣非遺交流活動的省外、省內非遺項目保護單位,分別給予每天1500元、1000元的補助。
3.推動非遺普及教育。經向縣非遺保護中心備案,參加宣傳、文旅部門組織的進校園、進社區、進景區等非遺宣傳活動給予補助。傳承人授課每學時最高不超過200元,每半天最多按3學時計算。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授課費。
4.利用非工作日或八小時工作外時間,組織縣內專家履行與其單位職責無關的評審活動,參照《安徽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皖政辦〔2016〕56號)等規定,評審時間在3小時及以內,資深專家(副高級職稱以上)每人500元、非資深專家每人300元(副高級職稱以下);3小時以上部分,每小時每人增加100元;8小時以上部分,每小時每人增加150元。擔任評標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的,每人每次增加100元。
5.由縣非遺保護中心開展非遺項目調查研究、記錄保存、培訓講座、理論研究、整理出版、宣傳推廣、展覽交流等產生的費用。
二、扶持獎勵范圍和對象
(一)扶持獎勵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涇縣行政區域內,用于非遺代表性項目、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的扶持獎勵及相關保護工作:
1.對全縣非遺進行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數據庫建設、咨詢支出等;
2.對非遺瀕危項目的搶救及保護;
3.對非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的傳習活動;
4.征集、收購非遺珍貴資料和實物,或對其整理、出版;
5.開展非遺宣傳展示等傳播工作;
6.對非遺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7.相關的非遺保護基礎性工作。
(二)扶持獎勵對象
申報對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3.具有專門從事非遺保護的工作人員;
4.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申報對象為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等主體的,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三、資金來源與管理
(一)資金來源:涇縣文化強縣發展資金等,每年不低于50萬元。鑒于非遺項目(基地)、傳承人數量逐年遞增,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并根據當年實際增加預算。
(二)扶持獎勵資金申報時間根據文旅部門統一安排,由縣非遺保護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三)扶持獎勵資金由各申報單位或個人向縣非遺保護中心申報(同一項目和個人重復入選的,按最高級別申報)。
(四)獲得扶持獎勵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申請計劃和經費預算執行,專款專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及宣傳、文旅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旅等部門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并收回已經撥付的扶持獎勵資金。
1.通過虛報等方法騙取資金的;
2.擅自變更項目內容和計劃的;
3.截留、挪用或擠占資金的;
4.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或浪費的;
5.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
6.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項目、基地(傳習所)完成后,根據責任書約定所形成的成果如為實物作品,其所有權人為縣政府,由文旅等部門予以展示或收藏,在展示或收藏宣傳中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明確列明有關作品的制作者。
(七)項目、基地(傳習所)完成后,所產生的成果如為著作、論文、音像資料等,其作者享有著作權,有關資料的原件或副本交縣非遺保護中心存檔,縣非遺保護中心可以用于公益性宣傳、展示及研究工作。
(八)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2.妥善保存相關實物、資料;
3.配合文旅等部門進行非遺調查;
4.參與非遺公益性宣傳和展示活動;
5.積極開展非遺技藝創新。
(九)本辦法由縣文旅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暫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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