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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湖北省引智創新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省引智基地),是指在開展引才引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能夠發揮重要示范引領作用,由湖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認定的省內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發機構等引才引智主體。
二、申報與認定
第四條 申請基地建設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基本條件
1.申報主體為湖北省內注冊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發機構等實體單位。
2.外國專家團隊主要成員每年為基地工作時間應不少于1個月。
3.鼓勵依托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申報。
(二)省引智基地重點建設方向:
1.戰略科技發展類。符合國家和省重大科技發展規劃,通過引進外國戰略科技人才、科技領軍人才和高水平創新團隊,在“卡脖子”領域、前瞻性基礎研究、關鍵共性、前沿引領、現代工程技術創新以及行業帶動發展上獲得重大突破,有力推動湖北創新型省份建設,并在引才引智機制創新上形成可復制推廣的先進經驗。原則上每年聘請高端專家(不低于科技創新高端專家條件)不少于10人次。
2.產業技術創新類。符合省十大重點產業支持方向,培育高端產業先發優勢,通過引進外國高層次技術和管理人才,提升湖北產業競爭力,并形成引才引智工作獨特模式與成功經驗。原則上每年聘請高端專家(不低于科技創新高端專家條件)不少于5人次。
3.社會與生態建設類。通過引進外國各類高端緊缺人才和智力,建設“健康湖北”“美麗湖北”,在實施區域協調與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取得突出成績,并已形成先進適用的引才引智工作模式。原則上每年聘請高端專家(不低于科技創新高端專家條件)不少于5人次。
4.農業與鄉村振興類。通過引進外國高端緊缺農業人才,開展引才引智成果示范推廣活動,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與農民增收致富中發揮重要作用。原則上每年聘請高端專家(不低于科技創新高端專家條件)不少于5人次。
5.學科創新類。以國家、省重點學科為基礎,以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基地為平臺,研究工作在本領域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國際合作研究基礎。引進的海外高水平外國專家團隊原則上不應少于10人;學術大師應為國際著名教授或同領域公認的知名學者,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諾貝爾獎等國際知名科技獎項獲得者可適當放寬);學術骨干應具有所在國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職位,與學術大師有良好合作基礎,在所屬領域取得過同行公認的創新性成果,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基地負責人必須為本單位的實職人員,基地需配備不少于10名國內科研骨干。
第五條 省引智基地按以下程序進行認定:
(一)省科技廳每年組織一次省引智基地申報工作。
(二)申報單位按照要求向推薦單位報送材料,推薦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擇優向省科技廳推薦報送。
(三)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專家開展省引智基地評審工作,必要時可組織開展實地考察。
(四)省科技廳結合評審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兼顧布局的原則,擇優立項,下達基地認定通知。
第六條 在有效期內的國家引才引智平臺,依申請可直接認定為湖北省引智創新示范基地。
三、 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省引智基地的建設與管理堅持共同建設、分工負責的原則,即省科技廳和各級引智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承擔對引智基地的管理和指導職責,引智基地承擔相應義務。
第八條 省科技廳是省引智基地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基地建設進行宏觀指導,推動全省引智基地合理布局。
(二)組織省引智基地的申報、評審、認定、驗收、績效評估、監督檢查和終止撤銷等工作,指導監督引才引智項目實施和經費使用。
(三)通過拓展引才引智渠道、優化引才引智環境、搭建綜合服務平臺、組織交流活動等方式,支持基地建設。
第九條 各級引智管理部門作為省引智基地的推薦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省引智基地申報推薦工作,指導基地完善工作機制、有序實施引才引智項目和規范使用專項經費。督促基地做好績效考核、成果報送與宣傳報道等工作。
(二)通過推進科技產業合作、建立協作機制等方式配套支持基地建設。
(三)協調解決基地建設與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第十條 省引智基地的職責主要是: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引才引智政策規定,接受省科技廳和推薦單位的管理和指導,健全基地內部引才引智規章制度。
(二)創新機制,拓展渠道,改善條件,有效實施引才引智項目,規范使用引才引智經費,著力培育重大引才引智成果,不斷提升引才引智層次、質量與效益,強化知識產權創造、應用和保護。
(三)按要求參加年度績效考核,并報送相關材料。
四、考核與支持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按年度組織開展省引智基地績效考核工作,每年由省引智基地上報績效報告、工作總結等材料,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省科技廳。績效考核結果將作為省科技廳對各引智基地獎懲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條 對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基地給予經費后補助支持,并優先推薦其參加國家引才引智平臺評選。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基地,將撤銷或終止認定:
(一)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及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或基地依托單位被各級人民法院公布為嚴重失信主體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工作中進行虛假宣傳、過度炒作或出現其他重大失誤的。
(三)嚴重違反引才引智項目和經費管理規定的。
(四)連續兩次績效考核不合格的。
(五)自行要求終止認定或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等。
(六)存在其它不宜繼續作為基地的情形。
第十四條 對因存在第十三條(一)(二)(三)項情況而被撤銷認定的基地,不再受理認定申請;對因存在第十三條(四)(五)(六)項情況而被撤銷認定的基地,5年內不再受理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