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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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編將為大家具體介紹關于潁上縣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辦法!具體包括申請補貼補助及條件要求等內容,需要咨詢申請的企業單位可以看看,有問題的或者想要咨詢代理的可以找小編免費溝通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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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適應我縣企業上市掛牌工作新形勢,促進企業依托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融資渠道,助力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扶持條件
第二條 本辦法適合潁上范圍內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及我縣產業發展規劃的擬上市掛牌企業,基本條件為:
(一)在潁上縣范圍內依法進行注冊登記;
(二)已制定詳細上市掛牌工作計劃,經有資質的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確認適合上市掛牌條件,并簽訂相關協議,支付了相關費用的;
(三)經企業申請并經縣金融辦確認列入縣內擬上市掛牌企業名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三條 對擬上市企業,在符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優先安排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貸款貼息,優先安排或推薦申請創新資金、產業發展資金等各級各類專項資金,優先認定或推薦申報企業技術中心、高新技術企業等各級各類稱號或資質。
第四條 對擬上市企業引進的高級人才,在辦理落戶、居住證、社保關系、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重點照顧。
第五條 協助擬上市企業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第六條 企業擬將上市募集資金在我縣投資的,優先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優先安排供地。
第七條 協調金融機構為企業的改制上市提供金融服務,切實滿足企業在改制上市過程中的資金需求。
第八條 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辦理資產過戶手續所涉及的縣級行政事業性收費予以減免。
第九條 擬上市掛牌企業在改制過程中補繳的各項稅收,在成功上市掛牌后,地方留成部分獎勵企業。
第十條 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為股本,或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緩征,延后至股權轉讓或分紅派息時一并繳納。
第十一條 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問題由縣政府采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方式研究解決。
第四章 補助和獎勵
第十二條 對縣內企業股份改制、境內外上市、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權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四板”)掛牌給予專項資金扶持。
第十三條 縣財政每年設立專項扶持資金2000萬元,并列入專項資金預算。
第十四條 對在境內證券交易市場實現首發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獎勵1000萬元。其中:企業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協議后獎勵100萬元;上報省證監局上市輔導后獎勵200萬元;輔導驗收通過后獎勵300萬元;向中國證監會遞交首發上市申請材料并獲發審委核準通過后獎勵300萬元;企業成功上市后獎勵100萬元。
第十五條 對在境外證券交易市場實現首發上市的企業分階段獎勵800萬元。其中:企業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簽訂服務協議后獎勵100萬元;向擬上市地證交所提交上市申請并受理后獎勵300萬元;擬上市地證交所上市聆訊通過后獎勵300萬元;企業成功上市后獎勵100萬元。
第十六條對成功在“新三板”基礎層和創新層掛牌企業,分階段獎勵300萬元。其中: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定合作協議并按資本市場要求規范完成股份制改造獎勵100萬元;通過券商內核,向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報送申請材料獲得受理獎勵100萬元;成功掛牌后獎勵100萬元。
第十七條企業“新三板”掛牌成功后,前3年掛牌維護費用每年按50%補助。
第十八條對在“新三板”創新層轉至精選層掛牌并公開發行股票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對完成股改成功在“四板”掛牌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未經股改但成功在“四板”掛牌的企業,給予6萬元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縣外企業將注冊登記地遷入我縣實現首發上市,并承諾上市后三年內不變更注冊地的企業,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另給予200萬元補助,通過對我縣企業實行資產并購重組上市的企業給予300萬元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為縣外企業注冊地遷入我縣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并免收3年的房屋租賃費。
第二十三條 對促成縣外擬上市企業落戶潁上的個人或中介組織,在企業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給予引薦人50萬元的獎勵,每實現1戶企業上市,縣財政給予10萬元獎勵相關部門的有功人員。
第五章 企業申報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補助條件的企業均可向縣金融辦申報。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申報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并加蓋公章: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與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簽訂的股份改制顧問協議、上市輔導協議、掛牌協議等復印件;
(四)證券監管機構核準企業上市的批復文件或區域股權市場運營管理機構同意企業掛牌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上市掛牌的有關協議、支付相關費用的憑證復印件;
(六)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納稅證明及明細;
(七)其他應補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是復印件的須加蓋企業公章并核對原件。
第六章 審核批準和監管
第二十六條 縣金融辦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后,在一個月之內按程序向縣政府報批。
第二十七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納入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范圍。
第二十八條 申請企業應據實報送申請資料;收到補助資金后,必須專款專用,并定期向縣金融辦報告企業發展狀況;對以欺詐、蒙騙等手段獲得補助資金的,縣金融辦將全額追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2年內取消企業其他項目的申報資格,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獲得上市掛牌獎勵和補助的企業3年內不得將注冊地和稅務關系遷出潁上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潁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潁上縣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掛牌暫行辦法的通知》(潁政辦〔2019〕3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已享受縣同類型政策支持的企業,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金融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