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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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申報開始,通過認定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科技研發經費補助,并由區科技局統一制作“科技研發中心”標牌授予企業。下面來看看具體的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申報條件材料和時間,有什么疑問,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免費咨詢:19855108130(手機/微信)
一、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申報時間
2021年10月11日—10月28日。
二、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申報條件
1.企業在本區登記注冊,獨立核算、依法經營。
2.中心經費來源有保障,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企業銷售額2%以上(含本數,下同),財務單獨核算。每年能按時上報科技統計數據。
3.研發中心擁有相對獨立的場地、基礎設施和相應的科研條件。
4.具有能承擔中心研發任務的技術人才隊伍,技術研究開發能力較強,并與高校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中心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名,占中心職工總數的60%以上。
5.中心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辦法,并能有效開展研究開發工作。
三、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申報材料
申請區級科技研發中心認定的企業,填報《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認定申請書》,并提交以下附件資料復印件和原件掃描件(電子版PDF格式):
1. 與高校院所簽訂的產學研合作協議;
2. 企業設立科技研發中心的文件和管理辦法;
3. 企業2021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4. 規上工業企業需提供2021年度企業統計年報中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107-1表)、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107-2表)。
四、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認定和報送程序
區級科技研發中心有效期三年,前三批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已到期需重新審核認定(其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擁有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其資質有效期內區級科技研發中心資格自動延續)。以上申報材料按順序膠裝成冊、加蓋企業公章,并經所在的開發區管委會、區航產中心或鎮政府簽署推薦意見后,將申報材料(一式一份)于10月28日前報送至區科技局(開發區管委會8樓)821室。同時,將原件掃描件(PDF格式)發送至郵箱
關于蕪湖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申報,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小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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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蕪湖市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科技進步和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研發中心性質與任務
1.研發中心是企業從事相關科技領域研究,開展技術開發、工藝開發、產品開發和有關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是企業中相對獨立的科研開發實體或組織。
2.研發中心形式:企業內部的技術開發部門、企業建立的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等。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合作建立研發中心、在大中城市設立科技研發機構。
3.研發中心主要任務:一是參與制定和實施企業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的規劃,為企業技術發展決策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是研究開發有市場前景、有競爭力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主導產品和核心技術;三是廣泛開展技術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進行應用性研究,實施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四是完善知識產權制度, 開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訓企業、行業急需的高素質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研發中心認定條件
1.企業在本區登記注冊,獨立核算、依法經營。
2.中心經費來源有保障,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企業銷售額
2%以上(含本數,下同),財務單獨核算。每年能按時上報科技統計數據。
3.研發中心擁有相對獨立的場地、基礎設施和相應的科研條件。
4.具有能承擔中心研發任務的技術人才隊伍,技術研究開發能力較強,并與高校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中心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3 名,占中心職工總數的 60%以上。
5.中心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辦法,并能有效開展研究開發工作。
三、研發中心認定和管理
1.企業填寫《蕪湖市灣沚區科技研發中心認定申請書》及相關附件(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研發人員名單、在研項目簡介等),經所在載體單位區航產中心、開發區管委會、各鎮政府推薦后報區科技局審核認定。
2.區級科技研發中心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重新審核認定(其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擁有市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平臺的企業,其資質有效期內區級科技研發中心資格自動延續)。區科技局每年公布一次全區有效期內區級科技研發中心企業名單。
3.經認定的區級科技研發中心由區科技局進行動態管理,對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或取消科技研發中心稱號,取消稱號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四、研發中心支持與保障
1.企業是研發中心建設的主體,要積極為研發中心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2.對區級科技研發中心企業,優先推薦申報上級科技研發平臺。
3.將區級科技研發中心納入推薦科技項目評分項。
4.區科技局積極為區級科技研發中心提供服務,指導中心的建設和發展,促進產學研合作和科研成果推廣轉化,使中心更好地發揮創新載體作用。
本辦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