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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科技成果在長轉移轉化,提升市(境)外技術轉移機構服務長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根據《長沙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轉移機構是指長沙市人民政府或長沙市科學技術局(簡稱市科技局)與市(境)外各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等簽訂合作協議,聯合共建的專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相關服務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轉移機構)。合作協議原則上以二年為一周期。
第三條 轉移機構合作運營可為高校、科研院所、園區,也可在本市設立獨立機構,或與本市科技服務公司合作。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園區應具備完善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在符合國家科技成果轉化權屬相關法律和政策前提下,賦予轉移機構管理和轉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科技成果(包括知識產權)的權利,在有關制度中規定或協議約定轉移機構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轉移機構應明確聯系的重點領域和企業,積極開展成果搜集發布、學術(人才)交流、成果對接、技術合作開發等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活動。
第五條市科技局對轉移機構進行管理服務和績效評價,根據績效給予轉移機構資金支持,引導轉移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促進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
第三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對轉移機構工作的評價主要包括“基本工作”、“ 成效工作”、“特色工作”三方面內容。
(一)基本工作
1.調研走訪。主要包括轉移機構圍繞長沙市產業發展需要,將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的優勢學科領域與長沙產業鏈配對,提供精準服務,積極走訪重點企業,收集企業技術需求,并于每考核年度內完成一份關于產業鏈或創新鏈發展的調研總結。
2.工作反饋。主要包括由轉移機構輪值,每季度匯編一期工作簡報,實時反映當季工作動態;由市科技局召集,各機構負責人每年年中和年底集中召開工作推進會。
3.成果對接。主要包括轉移機構于每年4月、10月份分批報送科技成果信息。每年完成一定場次和規模的產學研對接活動、路演或相關活動。
4.合作共建。主要包括轉移機構與長沙市各區縣(市)、園區、產業技術聯盟等積極開展合作,或參與我市已獲批省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企業研發中心及市技術創新平臺的合作;積極參加長沙市組織的相關科技活動,如長沙市科技活動周、粵港澳科技創新產業園相關活動;積極為長沙市政府、市科技局赴各高校、科研院所所在地組織相關科技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等。
(二)成效工作
1.技術轉移。主要包括技術轉移機構圍繞長沙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引進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科技成果到長沙轉化,與長沙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等合作落實情況,主要體現技術轉移項目數量、合同實際金額以及執行情況。
2.科技合作。主要指轉移機構利用自身資源協助長沙企業承擔國家、省、市計劃項目(包括科技、發改、工信等部門項目),獲得各級科技及人才獎勵,知識產權申報等。
(三)特色工作
主要指轉移機構利用自身資源為長沙市各級政府部門建言獻策、提供規劃支持,或為某個行業技術領域的技術創新做出重大貢獻;協助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園區在長建立中試基地、產學研合作基地、轉化基地、孵化器或創新院等各類轉化平臺;為國家重點、重大項目落地長沙做出重大貢獻;積極協助并配合我市重點企業赴相關院校招聘優秀畢業生或科研人才,并推薦優秀人才到長沙市企業就業;積極推薦和協助杰出校友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長轉化科技成果;鼓勵各轉移機構推薦優秀企業來長開辦分支機構等。特色工作為加分項。
第四章 評價方式
第七條 市科技局成立績效評價小組,負責組織對轉移機構年度工作績效進行評價,評價工作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八條 評價遵循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日常評價與年度評價相結合的原則,評價周期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九條 每年6月底前由各技術轉移機構提交書面工作總結及佐證材料,評價小組組織第三方機構對各機構上年度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評價意見。年度工作總結同時報送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園區。
第十條 評價實行評分制,以《長沙市市(境)外技術轉移機構工作績效評價指標表》(見附表)為標準,基本分為100分, 采取會議評審的方式進行,組織專家根據上報材料對“基本工作”、“成效工作”、“特色工作”三方面內容進行評價。鑒于境內外轉移機構的運行成本差異,工作績效評價指標表權重設置有所區別。
第十一條 審定。市科技局對績效評價結果組織審議,核定并形成最終結果,報分管市領導審定。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根據評價最終結果,每年給予轉移機構工作經費。工作經費用于支付專職人員工資、公雜費、差旅費、通信費、誤餐費;開展相關技術轉移活動的會議費、走訪調研企業等與開展技術轉移工作直接相關的經費支出(含場地租賃費、專家咨詢費、市內交通費、住宿費等)。
(一)合同期內,正常運轉且評價合格的轉移機構,給予基本工作經費20萬元;對新成立的轉移機構,第一年的基本工作經費以前資助方式撥付。
(二)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四檔:85分(含)以上為優秀,給予30萬績效經費支持;75分(含)至85分為良好,給予20萬元績效經費支持;60分(含)至75分為合格,給予10萬元績效經費支持;60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另予支持。其中優秀檔次比例不超過參評機構總數的20%。
(三)評價年度內在長技術合同成交額未達到300萬元以上的轉移機構,不參加優秀等次的評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若長沙市在國際、國內某個區域建立了高校、科研院所創新聯合體或與市(境)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則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另行管理與支持,不適用本辦法條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外駐長技術轉移機構工作績效評價辦法》(長科發〔201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