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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為大家具體介紹關于長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認定條件流程和申報獎補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如下,需要咨詢申請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你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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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35 號),落實《長沙市建設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長政辦發202131 號)的任務目標,加快長沙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充分發揮人工智能行業領軍企業、研究機構的引領示范作用,促進人工智能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進一步推進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建設(以下簡稱“開放創新平臺”)有序發展,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高2019265 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是指聚焦人工智能重點細分領域,充分發揮行業領軍企業、研究機構的引領示范作用,有效整合技術資源、產業鏈資源和金融資源,持續輸出人工智能核心研發能力和服務能力的重要創新載體。
第三條 建設原則
(一)應用為牽引。以人工智能重大應用需求方向為牽引, 依托“開放創新平臺”推動人工智能相關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軟硬件支撐體系及產品應用開發,形成具有全國影響力和廣
泛覆蓋面的人工智能創新成果。
(二)企業為主體。鼓勵人工智能細分領域領軍企業搭建開源、開放平臺,面向公眾開放人工智能技術研發資源,向社會輸出人工智能技術服務能力,推動人工智能技術的行業應用,助力中小微企業成長,培育行業領軍企業。
(三)市場化機制。鼓勵采用市場化的組織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作為“開放創新平臺”的資金投入主體,并通過技術成果轉讓授權、技術有償使用等方式,為“開放創新平臺”發展提供持續支持。
(四)協同式創新。鼓勵區縣(市)政府和園區管委會、產業界、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同參與推進“開放創新平臺”建設, 通過人才、技術、數據、產業鏈等資源整合,構建開放生態,推動核心技術成果產業化。
第四條 重點任務
(一)開展細分領域的技術創新。重點在數據存儲與分析、智能芯片、智能傳感器、智能算力、自主無人駕駛、動態環境感知、智能軟硬件(嵌入式)、智能軟硬件(工業軟件)、智能音視頻合成處理、空天智能、時空信息安全、生物技術智能、智能檢測及品控、智能(工業)機器人、智能終端、醫療輔助診斷系統、智慧金融、智慧政務平臺等細分領域,結合“開放創新平臺”細分領域已有技術基礎與產業資源,匯聚優勢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力量,協同推動人工智能基礎理論、模型方法、基礎軟
硬件研究,服務和支撐人工智能前沿基礎理論和關鍵技術創新。
(二)促進成果擴散與轉化應用。積極探索“開放創新平臺” 成果轉化與應用機制,以創新成果為牽引,有效整合相關技術、產業鏈和金融資源,匯聚上下游創新力量,構筑完整的技術和產業生態,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民生改善。
(三)提供開放共享服務。“開放創新平臺”面向細分領域建設標準測試數據集,促進數據開放和共享,形成標準化、模塊化的模型、中間件及應用軟件,以開放接口、模型庫、算法包等方式向社會提供軟硬件開放共享服務。
(四)引導中小微企業和行業開發者創新創業。在細分領域打造知識共享和經驗交流社區,引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人員基于“開放創新平臺”開展產品研發、應用測試,降低技術與資源使用門檻,營造全行業協同創新創業的良好氛圍。
長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認定條件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開放創新平臺”重點依托人工智能行業技術領軍企業建設,鼓勵科研院所、高校參與建設并提供智力和技術支撐。 “開放創新平臺”應圍繞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重點任務中涉及的具有重大應用需求的細分領域組織建設,原則上每個具體細分領域認定一家“開放創新平臺”。
第六條 提出認定申請的“開放創新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突出的技術實力和產業創新影響力,能夠發揮人工智能行業的引領示范作用。
(二)具有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技術基礎和服務能力, 能夠有效整合技術資源、產業鏈資源和金融資源,具備快速形成對外服務的技術能力,能夠大幅降低行業技術研發和使用門檻, 帶動中小微企業協同創新發展。
(三)具備明確可考核的開放服務運行機制,擁有較為完善的組織架構和支撐“開放創新平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第七條 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高新技術企業,并承諾對“開放創新平臺”建設給予持續的資金、人才、基礎設施等投入,提供“開放創新平臺” 發展的保障條件。
(二)在智能裝備、智慧工廠、智能網聯汽車、智慧醫療等人工智能細分領域具有進入中試或產業化的科技成果。
長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認定材料流程
第三章 立項及驗收
第八條 立項管理。“開放創新平臺”認定立項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審、考察、審定、公示、行文下達等環節。
(一)申請。符合認定條件的依托單位在“長沙市科技綜合信息管理系統”中申報,填寫“開放創新平臺”項目申報材料。
(二)受理。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評審。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請的“開放創新平臺”項目進行評審。
(四)考察。市科技局在評審的基礎上對依托單位和“開放創新平臺”進行考察。
(五)審定。市科技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后,會同市財政局形成擬立項的“開放創新平臺”名單及資金安排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審定。
(六)公示。經市政府審定后的擬立項“開放創新平臺”名單在媒體上公示 5 個工作日。公示如有異議,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查核實,形成處理意見報分管副市長審定。
(七)行文下達。對公示無異議的“開放創新平臺”項目,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立項通知。項目立項后,由市科技局與依托單位簽訂“開放創新平臺”建設任務書。
第九條 驗收管理
(一)“開放創新平臺”建設項目執行期原則上為 1 年,在執行期滿 1 個月內依托單位必須提出驗收申請,提前完成建設任務的可以申請提前驗收。
(二)“開放創新平臺”項目的驗收形式為市科技局委托科技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召開現場驗收會。
(三)“開放創新平臺”建設任務書是驗收的主要依據。根據任務書各項任務的完成情況,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驗收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發文認定為“長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 新平臺”并授牌,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任務書和驗收結果,聯合行文給予依托單位 100 萬元的建設經費支持,建設經費用于后續服務和平臺建設。驗收不合格的,不給予資金補助,終止項目(本條按《長沙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依托單位是“開放創新平臺”的建設主體和責任主體, 應遵循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專業委員會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則》,發展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積極穩妥推進人工智能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依托單位根據國家戰略和領域實際, 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發展特點的高效組織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資源整合、協同創新、開放服務和利益分配機制,鼓勵各“開放創 新平臺”間建立技術協作、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一條 “開放創新平臺”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單位名稱變更、主要負責人調整、建設目標與內容調整、平臺考核指標調整、重大資金預算調整等重大事項變更時,應及時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結合長沙市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特點,積極推進“開放創新平臺”建設,并推動與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的協同發展,助力技術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建立“開放創新平臺”退出機制。市科技局應不斷探索“開放創新平臺”的績效管理與評估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開放創新平臺”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對無法繼續履行依托單位職責或產生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開放創新平臺”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