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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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省第十二次黨代會、市第十四次黨代會、區第十五次黨代會的重大決策部署,打破行政區劃界線,突破創新資源區域分布不平衡問題,系統化、規范化推進創新飛地建設,集聚高端創新資源,推動跨區域合作共贏,打造區域聯動實現高質量發展新模式,鼓勵“走出去”設立飛地科創中心開展離岸創新,共享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等一線城市創新、人才、商務、資金等優勢資源,實現“研發在外地、轉化在溫江,市場在外地、貢獻在溫江,總部在外地、功能在溫江”,助推本地產業在更大地域、更廣范圍促進要素自由有序流動,建好“朋友圈”做強產業鏈,有力支撐“創新開放三產共興的希望之區”“南城北林兩河一心的大美之區”“溫暖如家共擔共享的心安之區”建設,特制定本激勵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所指飛地科創中心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外并經審核認定的各類型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飛地經濟企業”是指法定注冊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溫江區,在飛地科創中心內開展業務的企業和機構。
第三條鼓勵設立飛地科創中心。
鼓勵區屬國有公司、區內其他企業走出去設立飛地科創中心,成立產業運營服務公司自營或委托第三方運營機構,開展項目招引入駐、孵化創新,入駐企業產生的研發創新成果在溫轉化或經濟貢獻在溫體現的,給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對負責招引項目入駐飛地科創中心的產業運營服務公司,按引進入駐企業數量、質量進行綜合評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給予產業運營服務公司累計最高20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統計局、區政務服務中心)
(二)按招引入駐企業在溫注冊成立的關聯公司的產值營收、地方經濟實際貢獻核算,每新增一家上規入庫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總部型經濟企業、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新經濟示范企業”、省瞪羚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產業運營服務公司最高10萬元獎勵;每新增一家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給予產業運營服務公司2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統計局、區政務服務中心、區稅務局)
(三)對招引入駐企業將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到溫江區產業轉化生產的,且年度內實現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的,按每個項目給予產業運營服務公司30萬獎勵。對招引入駐企業將藥品注冊證或二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注冊登記或地址變更至溫江區內的,且年度內實現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的,按每個項目再給予產業運營服務公司10萬元獎勵。(責任部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市場監管局、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政務服務中心)
第四條鼓勵本地企業在飛地科創中心開展異地創新。對本地企業入駐飛地科創中心開展異地創新的,其研發創新成果同等申報享受溫江區政策有效期內的創新成果獎勵、研發創新支持、租金獎勵、高新認證、成長培育等政策資金支持。(責任部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投促局,區政務服務中心)
第五條鼓勵飛地經濟企業產生的經濟貢獻給予獎勵。對入駐飛地科創中心的企業稅收地在溫實現,且自公司注冊之日起年度地方經濟實際貢獻超過500萬元的,給予最長5年的地方經濟實際貢獻獎勵。(責任部門: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政務服務中心、區稅務局)
第六條飛地經濟企業在溫購置(租賃)產業用房補助。
(一)對飛地經濟企業2022年1月1日后(含2022年1月1日)在溫購置辦公用房和標準廠房的,購置面積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按購房金額的10%且最高不超過80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補貼。(責任部門:區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中心、各園區管委會、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政務服務中心)
(二)“飛地經濟企業”2022年1月1日后(含2022年1月1日)在溫租用非關聯企業辦公用房和標準廠房的,租賃面積200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屬設施),按照不超過實際租金給予最長3年租金補貼。(責任部門:區現代服務業發展促進中心、各園區管委會、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政務服務中心)
第七條飛地經濟企業人才貢獻獎勵。鼓勵飛地經濟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包括科技創新人才、金融人才、企業高層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人才等)在溫多做貢獻,根據人才本人在溫產生的地方經濟實際貢獻,在下一年度給予全額獎勵,最長不超過5年,每個企業獲得人才貢獻獎勵人數累計不超過10人。(責任部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投促局,區委組織部(人才辦)、各產業主管部門、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政務服務中心、區稅務局)
第八條與飛地科創中心所在地政府開展合作,著眼產業鏈、創新鏈安全可控,建立合作機制、財稅分成機制、數據統計分享機制,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跨區域協同建設產業合作園區和創新中心,招引重大項目、重點企業,共同提升區域產業鏈、創新鏈水平。對招引入駐合作園區和創新中心的企業,給予同等公共服務和產業政策支持,保障入駐企業在醫療、教育、社保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責任部門:區發改局,各產業主管部門、區投促局、區財政局、區新經濟和科技局、區政務服務中心、區稅務局)
第九條本政策相關支持及補助標準認定、激勵資金核算時間從2022年1月1日起計算。飛地經濟企業除研發創新扶持資金不受限制外,在自然年度內享受的區級政策資金累計最高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對溫江區地方經濟實際貢獻。
第十條本政策實施期間,“飛地經濟企業”同時符合溫江區其他產業政策支持條件的,按就高就新不重復的原則享受。本政策涉及的各項資金支持等資助所產生的稅費按相關規定由個人或企業承擔。
第十一條享受本政策支持的“飛地經濟企業”,應承諾在溫江區注冊的市場主體經營年限不少于20年,并在溫江區金融機構開設銀行賬戶,負責經營,在此期間未經溫江區政府同意,變更公司注冊、稅收解繳、統計關系等事項,應等額退還已享受的相關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區投促局牽頭制定實施細則、申報指南,輔導企業申報;會同各責任部門做好政策解釋,按照區內政策審核辦理服務相關要求予以審核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