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
本文將為大家介紹武漢市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申請條件要求和申請補貼獎勵、流程等內容,需要咨詢申請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指導喔!
政策咨詢熱線: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免費咨詢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和質量提升,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的帶動引領作用,促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參照《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北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省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規成立,符合規定條件,經湖北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評定的農民合作社和農民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省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自主申報、逐級審核、專家評審、網上公示、發文認定等程序,實行動態管理、優勝汰劣。
武漢市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申請條件要求
第四條 省級示范社每兩年評定一次。申報省級示范社的農民合作(聯合)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辦社。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依法在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及相關涉稅事項,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無經營異常、非正常、失信等情況和違法違規記錄。
(二)運轉正常。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獨立的銀行開戶許可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有符合農民合作(聯合)社實際且經本社全體成員討論并通過的章程,有健全的規章管理制度,章程制度執行到位,運轉正常。
(三)財務規范。依照農民合作社財務管理與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健全成員賬戶、擬定盈余分配方案或虧損處置方案,可分配盈余按成員交易量(額)分配的比例不低于60%。
(四)實力較強。農民合作社成員出資額、固定資產都要達到1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達到200萬元以上;聯合社成員出資額、固定資產都要達到200萬元以上,年經營收入達到350萬元以上。年盈利率一般不低于同期貸款利率。
(五)服務帶動效果明顯。農民合作社的成員要達到80人以上,特殊行業或地區的農民合作社成員不少于50人,聯合社成員社數量達到8個以上,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達到80%以上,主要農產品統銷率達到70%以上。有生產技術、產品質量、作業服務、儲藏運輸等標準或規范,積極推行標準化,建立生產、儲藏、銷售、服務等記錄制度,產品獲得“二品一標”等品牌認定。
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規模:農民用水戶達到80戶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積500畝以上。
(六)其他條件。原則上應是市(州)級示范社,正常生產經營三年以上。聯合社成員社中有省級示范社的,原則上不再申報省級示范聯合社;聯合社已經是省級示范社的,其成員社原則上不再申報省級示范社。
第五條 省級示范社監測每兩年一次,與省級示范社評定同步進行。監測條件同申報條件(一)至(五)款。
武漢市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申請材料
第六條 申報材料。申報與監測材料包括農民合作社近兩年的生產經營情況、基本信息表、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等,養殖類農民合作社還需提交環評證明或者污染物排放許可二維碼截圖。
第七條 申報程序。省級示范社評定與監測,按以下程序申報。
(一)農民合作(聯合)社自愿向所在縣級農業農村等農經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縣級農業農村等農經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與湖泊、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金融監管、林業、供銷等部門的意見,向市(州)農業農村部門推薦。
(三)市(州)農業農村部門對縣級農業農村等農經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征求同級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與湖泊、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金融監管、林業、供銷等部門的意見,組織開展現場抽查,向省農業農村廳提出推薦意見。
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廳于當年第一季度發文啟動申報工作,第二、三季度組織開展輔導,第四季度組織專家評審,征求省直發展改革、財政、水利、稅務、市場監管、銀保監、金融監管、林業、供銷等部門的意見,對新申報且通過評審的農民合作(聯合)社進行公示,經省農業農村廳審定后發文公布。
第九條 對逾期不報送監測材料、經營異常不再符合省級示范社條件、不履約訂單合同、出現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者環境污染問題等情形的省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
第十條 農民合作(聯合)社應按要求如實提供申報或者監測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認定的省級示范社取消其資格;未經認定的取消其3年的申報資格。
第十一條 省級示范社應按照省農業農村廳的要求,履行動態監測義務,按時報送經營年報。省級示范社在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以及出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項的,應及時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在評定及監測工作中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各市、州、縣(區)農業農村等農經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級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掃一掃在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