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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更好推進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根據《四川省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成都市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項目外,本辦法資助對象為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資助及獎勵項目主要包含以下幾類:
(一) 知識產權保護類保險資助項目;
(二) 協助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項目;
(三) 維權代理費資助項目;
(四) 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資助項目;
(五) 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項目;
(六) 馳名商標資助項目;
(七) 知識產權保護試點資助項目;
(八) 侵權判定咨詢資助項目;
(九) 維權站(點)資助項目。
第四條 知識產權保護類保險資助項目。對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購買專利執行保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商標被侵權損失保險等知識產權保護類保險的,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60%給予投保人資助,單個權利人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經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并可獨立通過行政、司法途徑維權的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資助。
第五條 協助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項目。入選成都市知識產權智庫維權援助機構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獨立協助調解專利、商標糾紛,并得到成都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可的,每件給予1500元資助。已經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處理的,不屬于本條規定的資助范圍。
第六條 維權代理費資助項目。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作為原告或請求人等身份主動維權,解決專利權或商標權糾紛,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按照該專利權人、商標注冊人已支付代理費的60%予以資助。每件案件最高資助30萬元,同一權利人當年資助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一)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后勝訴并已生效的;
(二)經人民法院調解實質上支持其訴求的;
(三)經行政機關處理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且侵權方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議和訴訟的。
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并可獨立通過行政、司法途徑維權的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規定予以資助。
第七條 典型知識產權案例資助項目。入選成都市知識產權智庫維權援助機構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幫助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或者具有成都戶籍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動維權,解決商標、專利等侵權糾紛,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且已生效,或經行政機關處理并生效,且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國家級行政、司法機關評為典型案例的,一次性給予該機構50萬元資助。
第八條 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項目。舉報人提供的商標、專利違法行為線索,證據事先未被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掌握的情況下,舉報人提供被舉報人的相關違法行為證據被查實并協助調查取證的,按照不超過罰沒金額的10%給予舉報人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
舉報線索在核查后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單宗案件獎勵 10 萬元。
適用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屬于獎勵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范圍。
第九條 馳名商標資助項目。對在當年援助通知要求的時間內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注冊人,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
第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試點資助項目。經市局報請省局、國家局同意或市局決定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的區(市)縣局,在試點期限內給予每年15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 侵權判定咨詢資助項目。入選成都市知識產權智庫維權援助專家和技術調查官名單的專家提供知識產權侵權判定咨詢服務的,每人每件給予 800 元資助。
第十二條 維權站(點)資助項目。支持區(市)縣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工業企業集中的園區、商業市場主體集中的社區、知識產權保護需求較為集中的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點),受理、移送(轉交)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舉報線索,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咨詢服務、非訴糾紛調解等服務,給予每個維權工作站(點)引導支持,對各區(市)縣市場監管局維權工作站每年給予1.5萬元/站資助;對各市場監管所維權工作站每年給予1萬元/站資助;對各維權工作點每年給予5000元/點資助。
第十三條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各區(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職責對本辦法規定的資助、獎勵項目進行受理與審核,受理、審核程序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辦法享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五條 對于弄虛作假、惡意套取資助、獎勵資金的申請人,限期收回已撥付資助獎勵資金;對涉及的相關單位、代理機構和人員,將納入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施行前已生效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