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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宣城市博士創新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落實。
宣城市博士創新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激發企業活力,提升我市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貫徹《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 號)、《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皖人社發(2017)64號)、 《關于實施新時代人才強市戰略奮力打造皖南區域人才高地 的意見》(宣發〔2022〕1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 定宣城市博士創新工作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博士創新工作站是指招收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 青年在創新工作站從事一定時期科學研究創新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作站是指在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 企業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研究人員的組織。所稱博士研究 人員是指經其主管部門或縣市區人社部門審核,報市人社局批 準,在工作站等科研平臺從事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員。
第四條 博士創新工作站管理堅持政府綜合管理,發揮設 站單位主體作用;堅持分類管理,提高培養質量;堅持以人為 本,強化服務保障。工作站以設站單位命名,如: XXX(企業名 稱)博士創新工作站。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博士(專家)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 工作站建設。企業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和專家及專家團隊合作。
政策免費指導熱線: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第六條 申請設立宣城市博士創新工作站的,原則上為有 意向設立省級、國家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事業單位,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2.具有一定的規模,并具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 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或相應等級的科技研究開發機構;
3.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 的博士科研項目,由明確的引進博士開展創新實踐活動計劃;
4.能為在站博士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 件。
對屬于我市重點產業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可優先 申請設站。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 先支持設站。
第七條 設立博士創新工作站,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 市直園區以及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推薦,報宣城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
第八條 市人社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博士創新工作站申報 審批工作,牽頭成立由市委人才辦、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 財政局、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宣城現代服務業產業園 區管委會負責同志組成的評委會并組織評審,評審結果經社會 公示無異議后,由市人社局發文公布并授牌。
第九條 品學兼優、身體健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獲得 博士學位不超過3年的人員(含當年畢業但尚未取得博士學位 人員),可申請進站從事博士科研創新工作。
招收博士應當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 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研究工作。
博士人員在站工作時間一般為兩年。
第十條 企業招收博士,應當根據企業自身發展實際,采 取與高校對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形式進行,對申請者的科 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采用考 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工作站招收博士人員應圍繞 主營業務所屬的科研領域開展。
招收的博士人員須按有關規定到市人社局辦理進站手續。
第十一條 設站單位應與博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在職博 士簽訂工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目標責任、在 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歸屬和收益分配、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博士人員在站期間享受設站單位職工同等待 遇,計算工作年限。進站前無工作經歷的博士人員參加工作時 間從進站之日起計算。設站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博士人員繳納 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建立以科研計劃書為主要內容的博 士人員工作制度,明確博士人員在站期間的科研內容、科研目 標、科研進度、科研經費、科研條件等。
第十四條 設站單位可針對不同學科領域、不同研究類型 的博士人員實施分類管理、分類評價;制定博士人員進站招收、 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制度和獎懲激勵等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博士人員進站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 戶口,人事關系未轉到設站單位或設站單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 才服務機構的不予辦理戶口手續。
第十六條 博士人員在站期間,可為其子女在設站單位所 在地辦理入幼兒園、上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 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 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設站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檔案管理的法規和制 度,負責博士人員在站工作階段重要材料、檔案的存儲和保管, 確保博士人員檔案的真實、完整和安全,并按照人事檔案管理 的規定將相關材料原件歸入博士人員人事檔案。
第十八條 博士人員在站期間,經設站單位批準,可結合 博士研究工作到國(境)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
第十九條 博士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 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 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博士人員在站期間科研成果可作為在站 或出站后評聘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條 博士人員研究工作期滿,應撰寫研究報告。工 作站的博士人員在出站時將研究報告分別報送設站單位及市 人社局。
第二十一條 博士人員期滿出站,須由設站單位報市直園
區或縣市區人社局同意,并報市人社局辦理出站手續。
第二十二條 博士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予以退站:
1.進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國家承認的博士學位證書的; 2.提供虛假材料獲得進站資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5.被處以刑事處罰的;
6.因違反所在單位勞動紀律規定,符合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9.合同(協議)期滿,無正當理由不辦理出站手續; 10.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三條 設站單位應為博士人員營造尊重個性、學術 民主、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和諧寬松環境;引導博士人員樹 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 學態度,反對浮躁浮夸作風,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弄虛作假的 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設站單位優先推薦參加省級、國家級博士 后科研工作站申報。對設站單位引進的博士人員,開辟職稱評 審綠色通道,博士進站后當年直接認定中級職稱,取得研究成
果后,積極向上級推薦進入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參加高級職稱評 審。
第二十五條 對設立博士創新工作站的單位,在成功招收 博士人員后,對設站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給予全職在站 博士累計16萬元生活補助,對非全職在站博士每年給予5 萬 元生活補助,補助期限不超過2年。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在站博士留宣工作。符合《關于 進一步加快人才集聚推動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八條措施》
(宣辦發〔2021〕21號)規定,對引進到我市企業工作的博士, 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每人每月給予 不低于4000元薪酬補貼,補貼期限3年。工作滿 1 年,在宣 首次購房的,可以申請20萬元安家補貼。進站博士人員直接 認定發放“宛陵優才卡”,在子女入學、家屬就業、文化旅游、 體檢就醫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所涉及的資金由受益財政負擔(已有 明確支出渠道的除外)。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企業項目設立 情況,實施項目資助計劃。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 施行,有效期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