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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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申請中!以下將為大家帶來安徽省16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補貼獎勵及申請時間、流程等內容,需要咨詢申報的企業單位可以免費咨詢以下專人指導你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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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時間流程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各類服務平臺,按照自愿原則,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或有關全國性協會(名單見附件1)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全國性協會推薦的示范平臺數量不超過8個,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示范平臺數量不超過4個。
三、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示范平臺認定有效期為三年。2019年認定的示范平臺可自愿重新申報。
四、國家信息消費示范城市、中國軟件名城、消費品工業“三品”戰略示范城市、中外中小企業合作區,可推薦本城市(區域)1家服務平臺(同時具備以上多個條件的城市或區域只可推薦1家),報所在地省級(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工業產品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實驗室,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上述兩類平臺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一并推薦,不計入省級推薦數量。
五、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全國性協會應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認真審核平臺申請報告,在對其服務業績進行測評的基礎上,優先推薦公益性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服務業績突出、積極參加中小企業服務月活動和“一起益企”中小企業服務行動等工作成效明顯的服務平臺(如擬申請信息類、培訓類示范平臺每家服務企業達到1000家以上,擬申請技術類、創業類、融資類示范平臺每家服務企業達到500家以上),總結提煉示范性表述,提出推薦意見。各有關全國性協會應立足本領域本行業特點,聚焦服務于產業集聚區中小企業,所推薦平臺須經本協會認定、公示,征得平臺所在地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推薦至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有關協會于2022年7月20日前,將正式文件、《推薦2022年度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匯總表》(附件2)、《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和被推薦單位的申請材料等紙質件一式兩份(含光盤)通過郵政特快專遞(EMS)報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有關全國性協會須一并書面報送本協會相關公示文件、認定文件和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函(須有明確同意意見,可提供復印件)。
七、部直屬各單位請于2022年7月20日前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安徽省16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補貼獎勵
第二十一條 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建立示范平臺信息數據庫,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二十二條 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為中小企業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每次認定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在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稱號。
安徽省16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條件
第十二條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兩年以上,資產總額不低于300萬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二)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50家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5家以上。
(四)獲得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要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六)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以上。
屬于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區域內的服務平臺,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條件可適度放寬。
第十三條 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50家以上;年組織開展的相關服務活動8次以上。
(二)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5次以上。
(三)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推介活動8次以上。
(四)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或在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具有線上和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年培訓2000人次以上。
(五)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8億元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30億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第十四條 申報示范平臺應當在創新服務模式,集聚創新資源,推進線上線下服務結合,促進服務與需求精準對接,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發展潛力和轉型動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優勢和示范性。
安徽省16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程序
第十五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地區示范平臺的推薦工作。
第十六條 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推薦的示范平臺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填寫《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推薦表》(見附件1),并附被推薦示范平臺的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安徽省16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認定材料
(一)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申請報告(見附件2);
(二)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及服務收支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
(四)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證明復印件(房產證、租賃合同);
(五)開展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通知、照片、總結等);
(六)省級示范平臺認定或國家部委、全國性行業協會的相關認定的文件;
(七)國家頒發的從業資格(資質)、網站備案、許可證等證明(復印件);
(八)能夠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其他材料和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聲明(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1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評審合格的示范平臺授予“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稱號,并及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及有關媒體公布。
第二十條 示范平臺的評審工作每年開展1次,具體時間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