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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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時間要求
(一)申報單位要認真對照申報條件,客觀、如實、完整填報相關材料。
(二)申報單位要于2022年7月15日前將申報資料紙質件(蓋章)一式三份和電子版本報送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三)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申報組織工作,扎實開展實地考察評估,全面了解申報園區情況,明確提出推薦申報意見。尚未建設留創園的市,要指定專人負責,廣泛發動宣傳,組織單位申報。
(四)其他未盡事宜,依照《實施辦法》(皖人社發〔2020〕8號)和省相關創業園申報規定由評審組集體研究決定。
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流程程序
(一)園區所在地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申請。對審核符合條件的園區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采取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推薦申請新建的留創園進行綜合考評。重點對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及運行機制、服務體系、政策措施、在園發展及孵化留學人員企業等基本情況進行考評,綜合評估后確定評審結果。
(三)評審結果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授予“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標牌。
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條件
申報省級留創園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所在市、縣(市、區)政府重視支持留創園建設,對留學人員及其企業有優惠政策和措施。
(二)申報園區應當為依法登記注冊、合法經營1年以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且合法運營園區1年以上。
(三)申報園區運營狀況良好,擁有一定規模的孵化場地,配套交通、通訊、辦公、商務和生活一體化的服務設施,能滿足服務對象生產經營需要,對服務對象實行場租減免等優惠。
園區場地面積原則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申報在市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園、大學生創業園、科創中心等園區中設立的,容納服務對象不少于30戶;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不少于5年。
(四)申報園區要設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制定科學管理的規章制度,專職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服務功能較完善,能為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培訓、融資、研發、市場營銷、國際合作等服務。
(五)申報園區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數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企業法定代表人由留學人員擔任,或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或總注冊資本的25%以上。
(六)申報的園區應具備五項基本功能:
1.場地保障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公共會議場所、商務洽談場所和后勤保障服務。
2.創業指導功能。組建創業導師隊伍,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咨詢、項目評估、項目推介、開業指導、企業管理、企業診斷、市場營銷、品牌策劃、產業鏈對接、上市輔導等創業培訓、實訓、孵化及指導服務。
3.事務代理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財務代賬、融資擔保、專利申請、法律維權等商業性事務和工商、稅務、社保等行政性事務代理服務。
4.融資對接功能。引入創業投資基金,定期開展項目路演、成果展示等活動,為服務對象提供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融資對接服務。
5.政策落實功能。為服務對象提供較全面的創業政策咨詢,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各項稅費減免、資金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等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材料
申報省級留創園的單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設立留創園的函;
(二)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申請表(附件1);
(三)申報單位(園區)服務情況統計表(附件2);
(四)運營單位資質復印件,可支配場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園區內留學人員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其他平臺實力、管理能力和帶動大學生就業的證明材料。
安徽省促進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吸引和集聚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皖創業,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根據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是用于支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的載體,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與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建設。
第三條 留創園應充分發揮孵化的作用,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大力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為宗旨,為孵化期內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創新創業公共服務。
第四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留創園的具體評審評估工作。
第二章 申報程序
第五條 新建留創園的評審工作原則上每2年開展一次。
第六條 申報留創園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府重視和支持,制定配套優惠政策,能夠為創業中的留學人員提供家屬就業、子女入學入托、住房購買等優惠和便利的政策措施;有多元化、多層次的資金扶持、貸款擔保等融資機制。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場地和相應的配套設施,為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提供不少于5000平方米的孵化場地;或在市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園、大學生創業園、科創中心等園區中設立。
(三)設有專門的服務機構,制定科學管理的規章制度,專職管理服務人員不少于3人;服務功能較完善,能為企業提供商務、信息、培訓、融資、研發、市場營銷、國際合作等服務。
(四)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數量不少于10家,且企業法定代表人由留學人員擔任,或留學人員自有資金(含技術入股)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總投資或總注冊資本的25%以上。
第七條 留創園的申報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園區所在地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申請。符合條件的園區經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由園區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設立留創園的函;
2.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申報表;
3.體現園區建設成效的材料,主要包括海外人才及留學人員創業企業集聚情況。
(二)專家評審及實地考察。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對各地推薦申請的留創園進行綜合考評。重點對其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及運行機制、服務體系、政策措施、在園發展及孵化留學人員企業等基本情況進行考評,確定評審結果。
(三)公示和批準。評審結果經提交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議后,在其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省政府批準后,授予“安徽省留學人員創業園”標牌。
第三章 資金支持與用地保障
第八條 對新建留創園,省財政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助,主要用于落實創業扶持政策、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創新創業培訓、人事稅務代理、人才招聘、法律咨詢、投融資平臺搭建)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等,不得用于辦公用房、職工宿舍等基本建設類支出。
第九條 對園區留學人員的創新項目,擇優給予10-20萬元資金資助;資金資助主要用于項目的研發、運作、團隊建設等。
對園區引進的具有國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經歷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給予30萬元生活補貼。
第十條 對入駐園區近3年內創業成功的留學人員進行資金補助。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地申報情況,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創業項目進行評定,省財政擇優給予一次性補助,分為A、B、C三個等次,補助金額分別為50萬元、30萬元、20萬元。補助資金主要用于留學人員創新創業中的課題研究、改善生產條件等。
第十一條 創業成功的留學人員申請補助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擔任所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技術負責人;
(二)申請人持有公司股份(含技術入股,下同)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30%以上,且實繳出資額不少于受補助額度的2倍。
申請補助創業成功的留學人員所在企業需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所在市及以上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
(二)企業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企業成立時間3年以上,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完整,主營業務收入800萬元以上;
(三)有良好經營業績,近2年營業收入和利潤均保持增長,且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5%;
(四)吸納就業20人以上,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企業法人誠信守法,近2年來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保、稅收等方面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二條 申請補助的留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申請人或所在單位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申請人所在單位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有關部門簽署備忘錄規定的嚴重失信聯合懲戒行為的。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三條 留創園資助和補助的資金通過省就業補助資金予以安排,其資金監督與管理按照《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89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報留創園的市縣政府,應將留創園用地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保障留創園合理用地需求;并對留學人員入園創辦的企業在辦公、生產、生活用房上給予優惠政策支持。
第四章 管理與評估
第十五條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留創園綜合管理和監督,建立相應的績效評估體系,并組織績效評估工作。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轄區內留創園日常管理和監督,配合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績效評估工作。留創園承擔吸引、支持留學人員入園創新創業的具體工作,配合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
對于園區引進的留學人員,符合條件的可通過職稱評審綠色通道評定職稱。
第十六條 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留創園區每年年底向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點報告海外人才引進、留學人員創新、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發展、組織留學人員開展建言獻策及加強意識形態工作等情況,并提出下一年度園區發展規劃。
第十七條 建立評估機制。對省級留創園每3年評估一次,評估主要考察留創園制度建設、留學人員企業運行情況以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一定獎勵;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整改后運行情況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留創園資格,收回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