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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動我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創業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創業場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關于印發〈合肥市創業孵化基地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合人社秘〔2021〕6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區人事勞動局會同區財政局制定了《高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詳見附件3),請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7:00前將材料紙質版報送至合肥高新區人事勞動局(望江西路860號高新區管委會1221辦公室)就業保障處,材料發送至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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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高新區人事勞動局合肥高新區財政局關于印發《高新區創業解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動我區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創業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創業場地,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根據《關于印發<合肥市創業孵化基地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合人社秘〔2021〕6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高新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一、認定條件
(一)基本條件
1、面積要求。廠房型基地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樓宇型基地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對入駐新技術研發應用、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現代服務等創業實體占入駐實體總數達到80%以上的,建筑面積可最低放寬到1500平方米。入駐實體人均面積原則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
2、實體數量。入駐初始或初創期創業實體30戶以上,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300人以上,樓宇型基地創業和穩定吸納就業人數放寬到200人以上。
3、稅收繳納。工商注冊地址、統計關系、稅收繳納均在合肥高新區。
(二)主要功能要求
1、場地保障功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扶持體系和財務管理等制度,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一定規模的生產經營場地、基本辦公條件和公共服務空間,有相應的供電、供水、網絡等基礎配套設施,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
供房屋租金減免、物業、寬帶接入使用等費用減免支持。
2、創業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創業實體評估準入、管理、退出等規章制度,能夠組織具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人員入駐,并通過系列創業服務推動創辦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提升創業成功率;入駐創業實體能夠帶動一定數量的人員就業,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特色鮮明。
3、創業服務功能。有為創業者提供服務的管理服務機構和相應的專職管理服務人員,能夠為創業者提供創業能力測試、開業指導、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風險評估、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綜合創業服務,有條件的可引入風險投資公司;組織或協助開
展創業指導,協助落實有關創業扶持政策。
4、市場推廣功能。能夠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市場策劃、市場營銷、項目推廣等服務;具備事務代理功能,協助入駐創業實體開展法律、會計、審計、評估、專利、金融、企業管理、人才培養等服務,協助退出創業實體做好遷址、工商稅務登記變更等工作。創業孵化基地還需注重發揮滾動孵化功能,建立創業實體退出機制,孵化期不超過3年,孵化期滿后創業實體未退出的,不再繼續享受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創業孵化基地應具有合法產權或租賃使用權,與創業實體簽訂入駐協議,明確入駐面積、入駐時間、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創業孵化基地運營管理方與區人事勞動局或高新區管委會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內容、
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三)入駐相關規定
入駐創業孵化基地的創業者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創業者須通過所創實體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穩定吸納就業是指創業者與招用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積極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按月向招用人員(含創業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
符合條件的創業者可自主選擇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并與創業孵化基地簽訂不超過3年的入駐協議。創業孵化基地管理部門應積極推薦具備一定成長條件的創業實體入駐創業園區。創業者已入駐過合肥市各類創業孵化基地并享受過3年孵化優惠政策的,不納入扶持范圍。
二、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程序
對政府及有關部門、高校和各經濟實體組織等投資建立的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符合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標準的,可向區人事勞動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區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2.創業孵化基地房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3.創業孵化基地與創業實體簽訂的入駐協議復印件。
4.創業孵化基地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
5.創業實體領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6.創業實體吸納人員花名冊、身份證復印件。
區人事勞動局會同區財政局依據認定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評估,并進行現場考察,經考察無異議的,在管委會官網進行為其5天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高新區創業孵化基地。
三、扶持政策
認定為高新區創業孵化基地的,按照現有政策給予優先支持。對正常運營的區級創業孵化基地,擇優推薦參與市級創業孵化基地評估認定,經合肥市認定為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按照《合肥市創業孵化基地績效評價管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獎補支持。
四、監督管理
(一)孵化器管理
創業孵化基地應合理規劃布局,避免重復投資、資源浪費。已認定的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要健全規章制度和基礎臺賬,確保入駐創業實體數、吸納就業人數、勞動合同簽訂、參保繳費、政策兌現、跟蹤服務等記錄真實、準確、規范;要按照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標準統一的原則選取入駐創業實體、核定入駐面積,并采取適當方式公開;要加強對入駐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地管理規定,由創業孵化基地對其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定期向區人事勞動局報送運營情況及相關數據資料;按規定懸掛創業孵化基地標識,對政府出資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委托第三方運營管理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取公開競爭方式確定運營管理服務機構;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虛列提報內容、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一經發現,納入負面清單,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追回獎補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在獲取相應獎補資金后,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獎補資金,確保獎補資金使用合規合法,對違規使用獎補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考核監管
區人事勞動局會同相關單位每年組織開展區級創業孵化基地監督考核,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區級創業孵化基地資格∶1、虛報孵化面積、孵化人數、經營收入、帶動就業人數等獎補指標以及違反規定使用獎補資金的;2、改變創業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不具備創業孵化功能的;3、創業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入駐創業實體違法違規經營的;4、不服從主管部門管理的;5、其他按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五、附則
本辦法由區人事勞動局、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辦法自發文之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據省、市政策情況結合本區實際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