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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區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合肥高新區)信息化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實現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利用,根據國家、省、市信息化項目管理規定,結合合肥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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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進行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主要包括各部門建設的區級基礎平臺、政務系統和業務系統。
本辦法也適用于由上級部門撥付部分款項建設的信息化項目,由上級部門撥付全款的項目和國有企業使用自有資金建設的項目不含在內。
信息化項目如需配置硬件,硬件費用占比不得超過項目整體費用的 20%,且不含服務器類硬件,如存儲服務器、計算服務器、數據庫服務器等。
第三條 成立合肥高新區信息化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詳見附件),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高新區科技局,科技局主要負責
人兼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科技局設專人專崗負責信息化項目具體工作。
高新區科技局負責高新區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牽頭負責全-2-
區信息化規劃,組織項目年度計劃申報、上會論證、項目驗收等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信息化項目庫,對所有項目實施分類動態管理。
高新區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信息化項目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指導監督項目實施部門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審查等相關工作。
高新區財政局負責保障項目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高新區審計中心負責對信息化項目實施過程、結果和投資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高新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信息化項目的招標采購工作。項目實施部門負責本部門信息化項目歸口管理,對項目實施進度、建設質量、資金管理、項目績效、資源共享及信息安全等工作總負責。
第四條 信息化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的要求,充分利用可共用、可復用系統,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保障高新區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
第二章 項目規劃和申報
第五條 高新區科技局每年第二季度發布信息化項目申報指南征集下一年度各部門計劃建設的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 項目實施部門根據本部門需求,做好信息化項目的
申報和部門初審工作,申報項目必須滿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及標準規范;(二)符合我區信息化建設總體發展規劃要求;(三)按照集約化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礎軟硬件設施;(四)項目技術設計和建設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術發展趨勢;有明確的項目建設目標、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項目
預算,具備較好的組織實施條件;
(五)實現信息資源數據充分共享和綜合利用;(六)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決方案;(七)有充分的建設依據和較好的預期效益。
各部門在建設信息化項目過程中應當優先采用信創工程產品,優先采購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
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項目產品安全可靠情
況、密碼應用和安全審查情況作為項目審批、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申報項目分為建設類、運維類、升級改造類。建設
類項目不得包含運維費用,運維類項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購內容。
(一)建設類項目∶總投資 100 萬元以下的項目,應報送《項目申報表》、《項目設計方案》;總投資 100 萬元(含)及以上的項目,應報送《項目申報表》、《項目設計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運維類項目,應報送《項目申報表》、《項目運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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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且項目概算不得超過原應用系統總投資概算的 30%,金額不超過 50萬元,否則應按升級改造項目申報。
(三)升級改造類項目,應報送《項目申報表》、《項目升級改造方案》、前期已完成建設的項目合同、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八條 科技局統籌負責政務云、區域經濟大腦基礎庫和底層平臺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其他部門原則上不再單獨開展類似項目采購和建設,已建設的逐步進行遷移,統一接入區域經
濟大腦基礎庫和底層平臺。
各部門自行建設的區級政務系統、業務系統及涉企系統,如有數據需求,統一以接口形式對接及使用區域經濟大腦基礎庫。
第三章 項目決策和審批
第九條 由科技局組織會議,聯合管辦、財政局等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立項論證,通過后納入擬建信息化項目計劃。
立項論證要點∶ 信息化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技術路線和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技術發展趨勢合理可行,實施條件是否具備,是否充分考慮資源集約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設是否完善,實施計劃和資金概算是否科學合理等。
第十條 擬建信息化項目計劃報主任辦公會批準后形成信息化項目計劃,項目實施部門根據信息化項目計劃編制次年信息化項目預算,財政局依據區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為項目實施部
門安排項目資金。
第十一條 信息化項目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或緊急情況確需要進行項目變更,由項目實施部門提交變更
申請,并報高新區信息化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實施。
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建設項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按時開展建設和竣工驗收的,項目單位原則上兩年內不得再申報同類型的新建項目。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部門需建立健全項目管理責任制,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總責,嚴格按照申報材料和信息化項目計劃進
行招標采購,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相關規定。未列入年度建設計劃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第十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經項目實施部門申請,高新區信息化項目工作領導小組會商相關部門后可建議項目實施部門依法終止項目實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原初步設計方案不能適用的;(三)項目實施不力,無法繼續進行或預期目標不能實現的;(四)項目未按項目計劃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調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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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實施部門完成項目終止流程后,應當及時將終止原因、處置方案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科技局,科技局進行項目備案并同 步
維護項目庫。財政局指導項目實施部門依法收回剩余資金,處置已形成資產。
第十四條 申報項目納入信息化項目計劃后,項目實施部門不得自行調整、變更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
第十五條 如項目計劃建設內容與原申請設計方案不一致,項目實施部門必須在項目招標采購、合同簽訂及建設實施前,向科技局提交變更申請材料,報高新區信息化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審
核通過后實施。
第十六條 同一個項目的變更申請原則上不得多于1次,確
因客觀原因需再次變更的,項目實施部門應組織專家評審會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后向科技局提交變更申請材料,說明項目多次變更的原因和理由,并附上專家評審意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項目變更。
第十七條 項目列入年度計劃后,項目實施部門一年內未能開展項目建設,或未申請變更延遲建設項目的,清理退出信息化項目計劃。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信息化項目建成后,應當開展試運行,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試運行期結束后,項目實施部門應當編制《合肥高新區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報告》,開展項目驗收工作。項目驗收以招投標文件、《項目設計方案》、項目合同、實際建設情況為依據,包括初驗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由項目實施部門自行組織項目初驗和項目竣工驗收,驗收通
過后將初驗意見、竣工驗收意見及項目驗收報告送科技局備案。
對于投資概算在 100 萬元以上(含)的項目,開展項目竣工驗收
需邀請5名及以上具備資質的專家參加(專家為奇數),通過驗收后出具竣工驗收意見。
重點驗收以下內容∶是否按照前期申報材料、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合同完成所有建設工作,項目建設、管理是否規范,設備或系統是否運行穩定,復用區域經濟大腦底層平臺和接入基礎
庫的操作是否規范、項目文檔是否全面等。
項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驗收的,項目實施部門應當向科技局提交書面說明材料。未通過初驗或竣工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部
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再組織開展初驗或竣工驗收。
以上驗收流程只針對建設類和升級改造類項目,運維類項目不需要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項目資金采用分次付款方式支付,竣工驗收后,支付項目尾款。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開展信息化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同步做-8-
好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
第六章 項目運維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項目運維管理
制度,加強日常運維管理,確保信息化項目安全可靠運行。信息化項目免費維保期結束前一年度,項目實施部門應當編制《項目
申報表》和 《運維方案》,按照要求申請運維經費、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部門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形成項目建設績效目標評價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試運行效果及
存在的問題等。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一年內,項目實施部門應當向科技局和財政局提交項目績效自評材料,主要包括建
設應用成效、安全及運維情況、存在的問題等。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保障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數據安全責任,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持有誰負責、誰管理
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數據基于復
制、流通、交換等同時存在多個安全責任人的,分別承擔各自安全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主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未按設計方案和合同執行、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高
新區信息化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督促項目實施部門限期整改;未按
要求整改的,報主任辦公會通過后,進行通報批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項目資金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科技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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