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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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滁州市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2個月;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0%,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3家。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在前5項的基礎上具備以下條件:
1.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孵企業應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4.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2家以上。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評價指標: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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