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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關于開展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2020年度績效評價工作的通知》(皖科區秘〔2021〕240號)(見附件1)和《關于舉辦2021年安徽省孵化載體認定(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培訓會議通知》(見附件3)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請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認真組織轄區內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登錄安徽省創業孵化載體信息管理平臺(http://220.180.238.191:8601/imp/views/login),如實完整填寫績效評價相關數據,上傳相關附件材料。各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于2021年7月9日前完成提交并將下載蓋章后的申報材料一式二份送至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對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對運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后,于7月20日前將審核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孵化器(眾創空間)申報材料及推薦函蓋章后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處。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科技局認真組織開展好轄區內省級及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參加此次培訓會議。省級及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在2021年7月1日(星期四)前,將《參會回執》(附件4)蓋章掃描件及Word文檔反饋至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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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2020年度績效評價審核情況匯總表
序號 |
孵化器名稱 |
運營主體 |
所屬縣區 |
等級(國家級、省級) |
類型(綜合型、專業型) |
材料審核情況 |
現場核查情況 |
是否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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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蓋章) 2021年 月 日 |
關于開展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2020年度績效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 根據《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 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2020〕21號)有關規定,經研究, 決定開展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2020年度績效評 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工作程序
1. 省級以上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登錄安徽省創業孵化載體信息 管理平臺(http://220.180.238.191:8601/imp/views/login ),如實完 整填寫績效評價相關數據,上傳相關附件材料,于2021年7月 20日前提交完成并將下載蓋章后的申報材料一式二份報送至所 在市科技局。
2. 各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績效評 價工作(績效評價指標及分值見附件1 ),對申報單位填報信息的 真實性、合規性等進行審核把關,各市推薦數量不得超過各市推 薦名額(見附件2)。
3. 各市科技局于2021年8月10日17:30前將推薦函及申報 材料一式一份(孵化器、眾創空間2020年度績效評價申報書見 附件3、4)報送至省政務中心科技廳窗口。
二、有關要求
1. 所有績效評價數據均為當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 12月31日。
2. 對于同一運營主體既運營孵化器,同時也運營眾創空間的, 所填數據不得交叉、重復使用,一經發現,取消參評資格。
3. 報送的申報材料需嚴格按照要求提供,并附清晰可辨的證 明材料,績效評價以報送的紙質材料內容為準,后續不得再補充 材料。
4. 各申報單位要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省科技廳將視情 組織實地查看,如存在弄虛作假的,將按照《安徽省科技企業孵 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皖科區
〔2020〕21號)有關規定處理。
5. 請各市科技局組織申報單位開展科研誠信自查,申報單位 和法人代表信用自查存在問題的不得推薦,對照管理辦法基本符 合性條件不滿足的孵化載體不得推薦。各市科技局存在把關不嚴 等未履職盡責的,將視情進行約談、通報批評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我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更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國科發區〔2018〕300 號)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國家眾創空間備案暫行規定》(國科火字〔2017〕120 號)等相關文件要求, 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
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 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 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安徽省省級孵化 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
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 創業平臺。
第四條 鼓勵各地根據我省產業發展布局,積極探索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
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 政策、管理、融資、市場推廣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 發展。
第五條 安徽省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 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省市聯動、分級負責, 各地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
2. 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 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 和高質量發展。
3. 堅持動態調整,強化科研誠信。對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定期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取消省級資格。對存在違背科研 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全省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
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將大學科技園相關工作列入孵化器
管理體系。各市級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
作。省直管縣(市)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納入市級科 技部門統籌管理。
第二章 省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省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 錄良好。機構在安徽省境內實際注冊并運營滿 2 年,且報送上一年度真實完整的統計數據;
2. 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
300 萬元人民幣,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 10%,且
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個;
4.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 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 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
業至少配備 1 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 1 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 3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 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 5 家。
第八條 申請省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 須達到第七條前 5 項條件;
2.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
75%以上;
3.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 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4. 在孵企業應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 1 家;
5. 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 3 家以上。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 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 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 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 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
3. 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48 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
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 60 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
項:
1. 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 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 500 萬元;
3. 連續 2 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 1000 萬元;
4. 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 對大別山等貧困革命老區、皖北地區的孵化器,
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第三章 省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省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 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安徽省內注冊獨立法人資 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成立并實際運營18 個月以上;
2. 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 3 年以上有效租期),場地面積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 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 30 個;同時具有能夠為創業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服務場地;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3. 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 15 家,且入駐創業團隊
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 5 家;
4. 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有 3 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
(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 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3 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5. 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 活動不少于 10 場次。
第十三條 服務對象及時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眾創空間主要服務于大眾創新創業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 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
2. 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 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
3. 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 24 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 24 個月。
第四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 申報機構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2. 市級科技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 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并書面推薦到省 科技廳;
3. 省科技廳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及其信用記錄進行復核 和抽查,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省科技廳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十五條 省科技廳對省級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資格每三年
進行復審,復審工作按上述認定備案條件和程序進行;復審不 合格的取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
第十六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按照國家、省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依據相關要求對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規范統計,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 整的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 3 個月
內向所在地市級科技部門報告,經市級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 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報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九條 各級地方政府、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眾創空間發
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廳對運行高 效、發展良好的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 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二十條 各地區應結合區域優勢和現實需求引導孵化器向專業化方向發展,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等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
業資源的開放共享,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五章 績效評價及評優
第二十一條 各市級科技部門要聚焦孵化器、眾創空間核心目標,每年對省級及以上孵化器、眾創空間開展績效評價,
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審核,并限額擇優推薦到省科技廳。 績效評價過程中如發現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提出取消相關資格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負責對市級科技部門推薦的孵化器、眾創空間進行績效評優,并按照相關規定對績效優秀者給 予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績效評優指標:
1. 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 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 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 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 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 人數。
第二十四條 眾創空間績效評優指標:
1. 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 和企業數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的比例;
2. 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 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 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 入額;
5. 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 人數。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
獲得省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省級資格,且 2 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 且 2 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市級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復審、績效評
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 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 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 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市級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科技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認
定備案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科高〔2018〕22 號)和《關于印發安徽省眾創空間備案實施細則的通知》(科高〔2016〕1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