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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出通知了!關于此次項目培育包括2021年度出庫工作、入庫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詳細的獎勵資金以下已經說明,請企業單位知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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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申報條件
一、關于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2021年度出庫工作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出庫企業審核上報工作。各地應加強對入庫企業動態管理,并按照《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對入庫企業(包括2020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況的入庫企業予以出庫或取消培育資格:
(一)出庫企業
1.2020年度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2.2018年度入庫至今尚未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3.發生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后不符合入庫條件的企業。
(二)取消培育資格企業
1.在入庫申請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企業;
2.培育期間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培育期間發生嚴重科研失信或嚴重社會失信行為的企業。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對擬出庫或取消培育資格的入庫企業,須填報“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2021年度出庫及取消培育資格企業匯總表”(附件1),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報請省科技廳予以出庫或取消其培育資格。
二、關于培育期內入庫企業實際貢獻情況審核上報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培育期內入庫企業填報實際應納所得稅情況。凡于2019、2020年度入庫且處于培育期內的企業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部門報送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繳納情況,具體報送時間以地方通知為準。
各設區市科技部門負責審核并匯總上報培育期內入庫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數據,并確保與同級稅務部門數據一致,于6月30日前將加蓋單位公章的“培育期內入庫企業2020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情況匯總表”上報省科技廳。地方上報的實際應納所得稅數據將作為核定入庫企業培育期貢獻獎勵的依據。
三、關于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2021年度入庫工作
按照《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小升高”行動工作方案(2019-2020年)》部署要求,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通過上下聯動、協同推進,已完成了階段性目標任務。鑒于高新技術企業源頭培育是確保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應充分發揮地方貼近企業優勢,進一步健全以地方為主的培育工作體系。因此從2021年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將以地方為主組織實施,各地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建立地方培育庫,并配套制定相應政策措施,省級層面不再統一組織開展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工作。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申報材料流程——關于地方培育資金下達及材料上報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負責本地區培育資金下達工作。各設區市、縣(市、區)、省級以上高新區培育資金(合稱為“地方培育資金”)須對2020年度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入庫企業給予不低于15萬元的認定培育獎勵,原則上于6月30日前下達到位。
各設區市財政部門要會同同級科技部門,根據抄送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備案的2020年度培育資金獎勵方案(含省級培育資金獎勵金額和地方培育資金獎勵金額),督促本地區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獎勵標準及時足額下達2020年度培育資金。各設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負責審核上報地方培育資金下達情況,據實填報“地方培育資金對2020年度首次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入庫企業獎勵情況匯總表”(附件3),并提供地方培育資金下達文件,于6月30日前上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
對上年度地方培育資金未對2020年度入庫企業獎勵但已提供承諾函的地區,還須一并上報“地方培育資金對2020年度入庫企業獎勵情況匯總表”及資金下達文件。如6月30日前地方入庫培育獎勵資金仍未足額下達,將收回所涉企業的省級培育資金,相關企業獎勵政策由地方全額兌現。
江蘇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全面實行信用承諾制。各設區市科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強化風險意識、責任意識,切實強化審核推薦責任,會同同級社會信用管理部門對涉及企業社會信用情況進行審查,對培育期內入庫企業實際貢獻材料以及地方培育資金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核,對出庫企業的合規性進行嚴格把關,嚴禁審核走過場、流于形式。如有必要,可實地核實企業申報信息,確保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并作出承諾。省科技廳將會同駐廳紀檢監察組對主管部門審核推薦情況進行抽查。
(二)各設區市科技、財政部門在組織出庫企業推薦上報、培育期企業推薦上報時要確保規范化操作,堅決杜絕“有償服務”行為的發生;要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省有關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科技管理系統全面從嚴治黨工作的意見》(蘇科黨組〔2018〕16號),嚴格遵守“六項承諾”“八個嚴禁”規定,把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上報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切實加強關鍵環節和重點崗位的廉政風險防控。嚴格執行科技部《科學技術活動評審工作中請托行為處理規定(試行)》(國科發監〔2020〕360號)要求,對因“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行為所獲得的省培育資金予以追回,并對相關責任人或單位進行嚴肅處理。
(三)進一步加強對省級培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各設區市財政、科技部門應根據入庫企業對省級培育資金使用所作出的承諾加強監督管理與服務,督促企業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將省級培育資金用于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的技術創新,重點用于開展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業態創新及有關人才獎勵。
(四)各設區市上報材料一式兩份含電子版表格統一報送至委托受理單位——省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新管理與高新技術服務處(南京市龍蟠路175號304房間),同時將電子版表格及掃描原件上傳至“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申報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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