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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經市司法局依法登記(登記號:HFGS-2020-126),特此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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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合肥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合政辦〔2019〕1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是指為保障生活必需品儲備,用于生活必需品儲備承儲企業資金補貼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預算,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資金撥付后使用的合規性、項目驗收的真實性、預期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項目信息公開等負責。市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的設立審核、預算安排、審核撥付和監督檢查負責。
第四條 生活必需品儲備要確保儲備活體豬、凍豬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儲備數量符合協議要求。
第五條 具有儲備條件的企業自主申報、轄區商務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專家評審等程序確定生活必需品儲備承儲企業,簽訂生活必需品儲備協議,期限為一年。
第六條 協議到期后,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承儲企業轄區商務主管部門組成驗收小組,按照協議要求,進行年度驗收。驗收合格后,按照規定程序支付各項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合肥市加強市直部門預算績效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合政辦〔2018〕49號)有關要求,市商務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的跟蹤問效及績效評價工作。以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規范和采購相關文件中的全部要求承擔儲備任務企業承諾的相關內容為依據制定績效評價指標,并加強績效評價管理。
第八條 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存在弄虛作假、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關解讀:
2020年12月10日,《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實施,現將《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出臺意義
為確保障合肥市城市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保障,建立穩定持續全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市商務局出臺了《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三、起草過程
根據《合肥市市本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合政辦〔2019〕1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制訂《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規范性文件程序規定,在合肥市商務局門戶網站上發布《合肥市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內未收到反饋意見。
四、主要目標
確保應急狀況,保障全市生活必需品供應保障。
五、主要內容
(一)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為用于生活必需品儲備承儲企業資金補貼發生的費用。
(二)生活必需品儲備承儲企業確定。由具有儲備條件的企業自主申報、轄區商務主管部門推薦上報、專家評審等程序確定生活必需品儲備承儲企業,簽訂生活必需品儲備協議,期限為一年。
(三)生活必需品儲備專項資金支付。生活必需品儲備要確保儲備活體豬、凍豬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儲備數量、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生活必需品儲備每年進行年度驗收合格后,按照規定程序支付各項資金。
六、創新舉措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及時出臺生活必需品儲備相關支持政策,確保生活必需品有序穩定儲備。
七、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各縣(市)、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商務局門戶網站,廣泛開展生活必需品儲備政策宣講活動,介紹政策支持范圍,引導符合條件企業積極申報,參與市級生活必需品儲備。二是嚴格審核流程。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嚴格審核申報主體的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組織開展好年度生活必需品儲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