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
根據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3)的通知》(合政〔2020〕65號)要求,現將《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知識產權政策申報代理咨詢:0551-65300128
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辦公廳、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40號)和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3)的通知》(合政〔2020〕65號),為推進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規范中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撥款用于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用以支持市本級、各縣(市)區、開發區與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相關的工作。地方財政資金對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共同支持,具體支持方式和標準按照合肥市支持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條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合肥市財政局,各縣(市)區、開發區和項目承擔單位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編制項目申報指南和項目計劃;組織開展項目申報、評審和公示;組織對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負責將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配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共同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
縣(市)區、開發區負責對項目承擔單位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對支持的項目和資金進行監督、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
項目承擔單位是建設資金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負責申報資格、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資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做好資金績效管理,開展資金績效評價,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突出重點、科學管理、利于監督、注重績效”的原則,充分體現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政策性獎補、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等方式,支持全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統籌用于符合支持范圍的各項支出。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根據區域發展需求,加大經費投入,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合肥市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于本辦法規定的支持范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二章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一核”,即以合肥濱湖科學城建設為核心,打通“知識產權+企業+園區+產業”的創新驅動發展鏈;“一中心”,培育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用促進中心,重點建設合肥市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打造合肥市知識產權密集型區域產業體系;“多平臺”,即建設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地理標志產品品牌展示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大數據平臺、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平臺、知識產權金融服務平臺等,培育一批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與產業知識產權聯盟。
第八條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引領產業發展方面,主要包括:
(一)開展專利導航示范項目;
(二)打造商標、地理標志區域品牌;
(三)建立并實施城市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統計制度;
(四)建立并實施城市地理標志產品產值統計制度;
(五)探索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試點;
(六)符合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引領產業發展的其他資金使用方向。
第九條 全面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方面,主要包括:
(一)推動知識產權貫標提質增效;
(二)實施中小企業知識產權托管;
(三)暢通中小企業創新成果獲取渠道;
(四)引導規范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
(五)符合全面提升創新主體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其他資金使用方向。
第十條 廣泛開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服務方面,主要包括:
(一)進一步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二)依法合規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
(三)增加知識產權金融產品和服務工具供給;
(四)符合廣泛開展知識產權投融資服務的其他資金使用方向。
第十一條 大力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方面,主要包括:
(一)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載體建設;
(二)打造區域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
(三)培育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
(四)培育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五)符合大力建設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的其他資金使用方向。
第三章 支持標準
第十二條 支持實施專利導航工程。對開展區域規劃類專利導航,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研發活動類、人才管理類、企業經營類專利導航工作的,擇優分別給予75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十三條 打造商標、地理標志區域品牌。培育中國(合肥)地理標志產品品牌展示交易中心。
第十四條 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試點。對符合認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擇優給予每件產品1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十五條 推動知識產權貫標提質增效。推動市域內高校開展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建設,擇優對知識產權示范、試點高校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獎補。同一單位獲得上述獎勵,累計不得超出相應高標準。
第十六條 開展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托管。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免費為中小微企業開展3年以上的知識產權托管服務,托管50家以上的,按托管企業數量每家0.1萬元給予一次性獎補,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七條 暢通中小企業創新成果獲取渠道。鼓勵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創新專利快速許可等模式,主動對接中小企業專利技術需求,支持中小企業轉化實施。擇優按每轉化或許可一件專利給予高校、科研院所0.2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十八條 引導規范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建設。對設立并依法合規開展工作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擇優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十九條 進一步促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建立2000萬元合肥市知識產權金融風險補償基金。基金管理辦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條 依法合規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
第二十一條 開展園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集合授信探索。對開展知識產權集合授信融資規模達5000萬元以上的,每個園區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二十二條 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載體建設。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服務大廈、服務園等集聚載體建設,實現載體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培育與集聚專業化、市場化、復合化的優質知識產權服務機構30家以上。對集聚區載體內的每個機構擇優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二十三條 打造區域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安排不超過1000萬元打造合肥市區域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
第二十四條 培育合肥市知識產權運用促進中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第三方參與城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第二十五條 設立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安排6000萬元設立合肥市重點產業知識產權運營基金。基金管理辦法另文制定。
第二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高層次人才引進與培育。安排400萬元開展知識產權人才引進、培訓和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委托第三方開展城市知識產權運營體系建設相關研究,對立項的重大、重點課題分別給予高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
第二十八條 未列出資助標準的其他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相關項目,根據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要求、項目資金量,以及年度項目申報數量擇優進行統籌安排。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撥付程序
第二十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計劃確定的工作內容,適時發布申報指南或通知,進行項目征集。
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資金撥付原則上分別按以下流程開展。
政策獎補類項目,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交真實、完整和合法的相關材料、信用證明以及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績效報告,由各縣(市)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審核合格后,匯總上報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政府購買服務類項目,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和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基金類項目,按照另行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牽頭組織對申報項目和資金進行評審或審核, 評審或審核結果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三十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建立項目績效評價方案,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辦法,對專項資金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一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情況實行“雙監控”。專項資金實際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的,要及時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三十二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為實現績效目標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等。
第三十三條 績效評價工作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績效評價辦法遵循簡便有效的原則,根據專項資金所支持項目的具體情況操作。
第三十四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可通過調整財政支出方向、完善政策、推進項目管理等方式,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和推進相關項目實施。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政策、項目暫緩或停止項目撥款,督促及時整改落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項資金申報及審核結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依法實施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及時完善資金使用、項目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紀委監委、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況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等,應按照實施方案規定完成工作任務,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合法合規使用項目資金經費,按有關規定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及時報告資金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對單位、個人違規使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資金,違反財經紀律,以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收回資金,并納入合肥市產業政策管理系統黑名單,3年內不予財政資金支持。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變化等因素導致出現相關問題的,有關人員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資金總量控制,為防止出現資金缺口,本辦法可根據申請資金規模、年度績效評價結果適時調整。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與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同一企業或同一項目按高獎勵金額給予獎補,不重復享受。
第四十三條 專項資金獎補年度為2020年7月至2023 年6月。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使用及管理相關條款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