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譙城區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譙城區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區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質量強區的活動,推廣卓越績效管理制度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是區政府在我區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高榮譽。包括“區政府質量獎”和“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以企業自愿申請為基礎,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堅持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的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評審,著力推進我區經濟增長方式優化和綜合競爭力提升。
第四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范圍包括生產制造業(含建筑業)、服務業的組織。
第五條 區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區政府質量獎”授獎每次不超過3家、“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次不超過5家。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組織申報區政府質量獎,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
(二)建立并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19001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建設,促進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企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治理達標;
(七)重視企業文化建設。
第七條 申報企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三)近3年內發生較大安全生產、環保事故(按行業規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事件;
(四)近3年的監督抽查或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存在涉及稅務、環保、安全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的;
(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自獲獎之月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九條 區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條 為保證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制造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審細則。評審細則將根據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評審細則,以保證區政府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一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二條 區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細則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屆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政府網站及新聞媒體上公布本屆區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牽頭組織對申報企業的資格審查并負責聘請專家對資格審核合格的企業開展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經資料審核、現場審核(得分高于500分的企業方可進入現場審核)后,分別形成評審報告,根據評審報告進行綜合排序,向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獲獎企業候選名單。
第十六條 “區政府質量獎”不得低于550分,“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不得低于500分。如當年申報企業沒有達到規定分值,則該獎項空缺。
第十七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對其辦公室提出的候選名單進行審核,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現場陳述答辯,票決形成綜合排序名單,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在區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接到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所列相關情形反映的,一經查實,取消該企業的申報資格。
第十八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名單,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政府表彰獎勵。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九條 區政府發文通報表揚。對首次獲得區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區政府頒發證書,獎勵人民幣30萬元。首次獲得區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由區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獎勵人民幣5萬元。
第二十條 獎金用于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推廣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質量獎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
第六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區政府質量獎榮譽時,必須同時注明獲獎年度,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應從企業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對獲獎企業組織監督評審及跟蹤檢查。區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到期后可重新提出申請。企業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政府質量獎榮譽的,或在有效期內發生第二章第七條所列相關情形的,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區政府批準撤銷其“譙城區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追繳獎金,公開通報,并建議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被撤銷獎勵的企業有異議的,可向區政府申請復核。
第二十六條 承擔區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并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區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投訴舉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入圍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要對參與現場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并及時反饋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參與區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三十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區紀監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參與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區政府質量獎評選有異議的,可以向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異議應當以實名提出。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單位住所、聯系方式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當受理,并出具書面憑證。
第三十三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申報材料接收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異議調查。涉及國防、安全的異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并通報相關申報材料接收單位。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區質量發展委員會負責解釋。
亳州市譙城區政府質量獎政策咨詢:15855137731(微信同號),QQ:2885166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