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級新產品鑒定申報條件
?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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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構建綠色制造體系,促進工業綠色發展,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安徽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結合我市工業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引導企業綠色發展轉型升級,打造綠色制造先進典型,加快推進我市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對具備用地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點的企業經評價授予宣城市綠色工廠(以下稱市級綠色工廠)稱號。
第三條 市級綠色工廠每年評價一次。評價工作遵循企業自主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市經信局負責市級綠色工廠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市開發區經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綠色工廠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對綠色工廠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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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請市級綠色工廠評價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本市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水平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高度重視綠色發展,設置綠色工廠管理機構,負責有關綠色發展的制度建設、培訓教育、實施、考核及獎勵工作,并建立目標責任制。
(四)企業制定了綠色工廠建設中長期規劃、量化的年度目標和實施方案,并能確保對綠色工廠創建項目的資金和資源投入。
(五)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通過GB/T 19001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GB/T 28001要求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GB/T 24001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等第三方認證;滿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體系,通過第三方認證或開展了能源審計。
(六)企業符合產品設計生態化、用地集約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等條件的要求,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六條 綠色工廠評價由企業自愿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市級綠色工廠的相關標準要求完善自身條件,開展創建工作。
第七條 在符合綠色工廠申報基本條件下,依據《綠色工廠自評價評分表》相關標準要求開展自評價, 達到80分以上的,可以申報綠色工廠,企業可以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編制《綠色工廠評價報告》(格式及要求見附件)。
第八條 報告應依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編制,編制人員要按照綠色工廠評價指標要求,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開展現場評價,并確保評價報告中材料、數據、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九條 評價結果符合要求的企業,可向當地經信部門提出申請??h市區、市開發區經信部門對企業評價報告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擇優推薦到市經信局。
第十條 市經信局組織相關科室或專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必要的現場核實,擇優選定符合市級綠色工廠條件的企業名單,在市經信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市經信局發文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對市級綠色工廠實施動態管理,原則上每三年進行一次復審。復審的市級綠色工廠須對三年來綠色工廠建設管理和實際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形成《綠色工廠創建自評報告》(格式見附件),由縣市區、市開發區經信部門初審后報市經信局進行復審,及時公布復審結果。
已經獲評及安徽省綠色工廠的企業,按照及安徽省綠色工廠評價管理的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復審的;
(二)復審結果不合格的;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的;
(四)企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市級綠色工廠的;
(六)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受到相關部門處罰,被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
(七)在日常監督管理或節能監察過程中,發現不能繼續保持市級綠色工廠一般要求的。
第十三條 被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稱號的企業,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各級綠色工廠。
第十四條 市級綠色工廠企業發生更名,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
第十五條 市經信局對變更名稱和撤銷市級綠色工廠的企業,發文公布。
第十六條 原則上從市級綠色工廠中擇優推薦申報省級綠色工廠。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